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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两项规定
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
时间:2015-08-26 09:15:17    作者:陈学勇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法律科研机构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和《法律实习生制度》)。两项制度的出台,对于大力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在司法机关建立研修学者制度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引进法律专家学者参加人民法院的专项研究活动,不仅有利于审判机关及时借鉴最新理论成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也有利于多渠道、多角度培养我国法治领域的研究人才。根据《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规定,报名人选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具备较好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大局观念,有志于积极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功底扎实,科研能力较强,在应用法学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成果;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法律研修期限一般为1年。

定期接受法律实习生参加司法实习活动,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律人才后备力量培养,改进和完善优秀青年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重要举措。根据《法律实习生制度》规定,法律实习生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实习生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人员的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或参加审判工作专题调研,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宣布,首批研修学者拟安排10人,法律实习生拟安排30人。今年的研修课题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贸区司法保障问题研究、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少年司法体制改革研究等方面内容,并相应确定研修学者的工作部门。研修人选将面向全国选派,凡符合条件并经本单位推荐或同意的法律学者都可提出申请。关于接收法律实习生安排,将采取由法律院校统一推荐的方式,要求推荐人选必须符合品学兼优的标准,一般应为在校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实习期间主要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接收实习生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法律院校接收优秀学生来院开展实习工作。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拟接收实习生30名,主要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实习实行导师制,由优秀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工作。

实习期限为6个月,拟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

二、人选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一般应为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身体健康。

4.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本次接收实习生拟主要面向从北京地区一本法律院校中择优选拔。京外法律院校如自行解决住宿,也可以推荐学生参加实习。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9月14日。全国一本法律院校可推荐本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至多推荐2名),并按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核

(三)办理接收手续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实习生不解决住宿,免费在机关食堂就餐。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五、纪律与监督

接收实习生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接收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6360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5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接收法律研修学者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接收法律研修学者来院开展研究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拟接收10名法律研修学者,协助审判业务部门参加重大课题、重点工作、重要司法解释的专项研究工作。

研究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详见“2015年研究项目清单”),也可由研修的学者申报,经审核后确定。

二、人选条件

研修人选系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素质较好,大局观念较强,有志于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科研能力较强,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学术带头人优先。

3.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遵纪守法,工作期间服从我院安排。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5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9月14日。

1.组织推荐。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

2.个人申请。个人报名须填写《报名申请表》。

3.报名人选需提供本人独立或共同完成的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目录(包括著作、论文、科研课题等),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有关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查

(三)专业评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评审小组,对人选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比选。

(四)研究确定人选

评审小组经研究后提出研修学者人选意见,按程序报送审批。

四、工作内容

研修学者可出席(或列席)我院有关会议,参加重大课题、重点工作、重要司法解释等的专项论证和调研,对审判工作提供专家意见等。

研修学者工作采取定期驻院和在原单位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其中驻院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累计)。

工作期间研修学者需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我院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中期评估和期终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予以适当奖励。

五、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向研修学者提供参加交流、调研、考察以及必要的办公、就餐、借阅图书资料等便利条件,并按规定报销有关差旅费用等。重大项目可申请1万元研究经费。

研修学者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审判、保密、廉政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研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工作结束后,我院向研修学者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表现材料,颁发研修学者证书。

六、纪律与监督

接收法律研修学者工作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自觉接受监督。

报名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任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6360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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