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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在小康大业中的作为
时间:2014-04-03 15:20:35    作者:邹 伟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对贵州省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出了“三个始终坚持”的重要要求。这既是党中央和省委对法院工作普遍和一贯的要求,也是省委根据当前贵州省法院工作面临的条件和环境提出的针对性要求。“三个始终坚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深刻指出了全省法院工作的前进方向、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是政治性、思想性和针对性的有机统一,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关于“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要求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法检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协调制度。”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这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始终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斗和前进,实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有机统一。为此,我们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处理好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自觉接受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坚持依法办案两条底线,将两者统一到公正司法的实践中。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要通过依法独立办案、公正高效司法来体现,要严格把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法律实施好,从而把党组织的宏观要求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要准确把握现阶段的工作条件和制度环境,不断改革和完善保障法院独立、审级独立、合议庭独立的工作机制。

处理好对下监督指导与维护审级独立、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少数地方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听上级法院的指导;另一种是一些法院凡事向上请示,自己不作主,推卸责任。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指导和维护审级独立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片面强调审级独立和片面强调全盘指导两个极端。一方面要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协调制度,重大事项下级法院要及时主动报告,上级法院要及时加强审判指导,确保案件处理在法律范围内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尊重审级独立,深刻领会设立审级制度的诉讼价值,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处理好主动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工作和请求支持帮助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审判工作呈现案件繁重、处理棘手、压力倍增的局面。法院要树立主动报告工作就是自觉接受领导的理念,主动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工作,主动报告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所做的努力,主动报告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的普遍性、体制性和全局性问题,主动报告法院服务大局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及时报告法院工作情况,让上级掌握法院工作、理解法院困难、支持法院发展。

二、关于“始终坚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工作”的重要要求

 “始终坚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在同步小康宏伟大业中找位置、理思路、作贡献,妥善处理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案件。”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理清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

正确理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法院工作的路线和方向。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不仅符合局部与整体关系的理论逻辑,也是符合法治规律的理性表达,具有长期丰富的实践样态。当前,在贵州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大业中,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服务大局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做好法律风险预判和司法应对准备,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能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施,这是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服务大局的生动诠释和最佳途径。当然,服务大局是对法院工作的整体要求和长远预期,法律作为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体现,个案的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防止追求短期效应而忽视远期稳定,从而影响法院服务大局的长远效果。

正确理解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动司法中法院的位置。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位置就是要立足本职,不偏不倚地审判执行好案件。能动司法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会省委工作部署,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党委要求和人民期待提炼为符合时代价值和需要的正义理念,以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世界各国能动司法的普遍做法。能动司法不能脱离自身的审判职能,不能越位去从事招商引资和参与具体经济生产活动,不能代行政府法制办等机关的职能。法院只有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才能获得服务大局的最佳效果。

正确理解审判职能延伸的问题。司法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环节,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可以提升社会治理效益。一是要准确把握审判职能延伸的范围,延伸的前提是与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相关,要以审判为中心把握延伸限度,通过行使诉前预判力和判后惯性力,适当向诉前和审后延伸。二是要准确把握审判职能延伸后的工作方式,把审判工作的特点贯穿于延伸领域,在诉前矛盾化解和判后指导工作中,同样要保持中立地位,以公正形象提升司法公信。三是要逐步把延伸职能纳入法定程序,诉前矛盾化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判后指导应当是基于案件审判后的经验推广、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

三、关于“始终坚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重要要求

“始终坚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检工作的满意度。”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我们既要看到社会环境和条件、社会法治程度等客观原因的影响,更要看到我们自身在能力、作风、纪律、形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推动司法为民工作:

把握司法为民的方式。一次公正的审判胜过一千次群众工作,更能获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司法为民最根本的是要立足本职,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依法维护法律赋予人民的人身、经济、民主、文化等各种权利。法院通过及时依法处理涉及民生特别是侵害民生的案件,如依法办理贪污受贿、药品食品安全、违法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才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光明正大的表现。通过裁判过程和文书上网,让人民群众全方位监督司法;通过定期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开设法院微博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认知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通过建设数字立案大厅、推行网上办案等方式,以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把司法权约束在信息技术的笼子里。

提升司法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要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含义,司法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不可能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让人民群众满意指的是让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意义上的人民群众满意。公平正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理结果,是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律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把程序正义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程序正义一方面可以促进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又具有独立价值,实现程序正义才能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才能赢得理解,才能取信于民。二是做好司法释明工作,判后释疑要针对当事人的疑惑,充分解释裁判的事实根据和适法理由,让当事人信服裁判的公正性。三是把人民利益和法治价值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人民利益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四是针对现实体制不够完善、法治环境不完全理想、干警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来改进和推动工作,让更多的群众理解司法规律和审判工作,奠定法院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以司法为民理念、优良司法作风和法官良知人格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作者简介:

邹伟,1956年6月生,贵州省商业学校中专毕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贵州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现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担任贵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校外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等院校客座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兼职研究员。曾在人民法院报、现代法学等报刊发表多篇论文,著有《行成于思——邹伟法律文稿集》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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