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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间借贷纠纷有点“叛逆”
时间:2015-08-31 15:24: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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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常态化,尤其在互联网深刻影响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大背景下,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了借贷双方由熟人向陌生人演化、基础事实纷繁多样、法律关系似是而非、被告多不出庭应诉等诸多变化。剖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或可让我们对互联网时代民间借贷纠纷这类“传统”的民事案件,有新的认识和感悟。

预扣利息的民间借贷

2014年10月,原告陈宇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树娟归还借款本金472万元、利息37.5万元。陈宇萍诉称,被告先后18次向其丈夫借款482万元,后归还了10万元,并出具总的欠条确认上述金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陈宇萍认为,虽然丈夫去世前她已经与其离婚,但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李树娟则认为,陈宇萍不能作为继承人主张债权。李树娟称,系争借款实际由服饰公司借取,她只是代替公司出具借条而已。此外,18笔借款中最后6笔没有约定利息,而且出借人还将一笔10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转移给她,应在本案中抵扣。

法庭查明,这18笔借款被告每笔都出具了借条,而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印证。但是,每笔借款的实际转账金额都不足借条金额。对此,原告的解释是,不足部分有的是现金交付,有的是预扣的利息。但被告仅认可转账交付的借款,表示所有现金均未收到,都被作为借款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了。

庭审中,围绕这18笔借款及被告债务转移的相关主张,法庭逐一进行了调查。法庭查明,482万元借款,银行转账交付445.7万元,现金交付18.3万元,另有18万元作为利息在交付时预先扣除。同时,原告认可并同意被告关于债务转移并抵扣的主张。

今年7月20日,法庭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余万元,并按同期同档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分段计算的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

本案判决书长达18页,在阐释判决理由时,主审法官从本案实际借款人是被告个人还是被告所说的服饰公司;原告作为出借人的前妻,在出借人死亡后是否有权主张归还借款;出借人实际出借的本金是多少;被告已经归还的金额是多少、性质是什么;被告还须归还多少本金和利息等五个方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逐一进行了阐释。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是当前民间借贷的惯常做法。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也大多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

本案中,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预先扣除的18万元不应作为借款本金。

其次,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5%。被告主张有6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法庭认为,双方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标准,但根据欠条确认的本金及利息,结合部分还款事实,法庭确认双方的借款都是有利息的,但标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遂根据借款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被告应当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网贷促成的民间借贷

同一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就同一类型的民事纠纷起诉众多被告,这被称之为“批量案件”,一般发生在通讯公司追讨通讯资费、物业公司追讨物业管理费等民事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很少出现“批量案件”。然而2014年1月至今年7月,长宁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王健铭起诉的106个民事案件,案由都是民间借贷纠纷。

这106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一两万元到二三十万元不等,所有案情如出一辙:借款人通过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和一家信用管理公司的中介向王健铭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名为《借款协议》的格式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每月利息和每月还款本金,并约定由王健铭代扣中介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协议签署后,王健铭在扣除上述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后将余款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然后,借款人按约归还几个月本息后不再继续还款,王健铭根据双方《借款协议》及事先的管辖约定向法院起诉。

到今年7月,106个案件已结案56件,其中撤诉8件、调解7件、判决41件。

王健铭诉李冬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是7个调解结案的案件之一。去年6月,李冬平向王健铭借款28.35万元,借期24个月,月息1200元。王健铭扣除咨询费5.01万元、服务费3.34万元、管理费0.4万元后,将余款19.6万元划入李冬平的银行账户。到王健铭起诉时,李冬平实际归还本息2.6万余元。

法庭查明,除了《借款协议》,双方还签有一份《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其“释义”条款载明:咨询费,是投资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咨询、推荐出借人并协助办理借款手续而收取的报酬;服务费,是信用公司为借款人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借款人成功获得借款后收取的报酬;管理费,是投资公司为借款人的账户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报酬。

王健铭表示,他是涉案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公司总的运作资金达2个亿,在上海设有分公司。投资公司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家庭及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

在法庭主持下,王健铭与李冬平最终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点评】

与本案相关的这批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的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催生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P2P行业发展迅猛,但同时也存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况。居间性质决定,P2P只能为客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一旦脱离这一点,试图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极易滑入非法经营的轨道。因此,个人在需要P2P服务时,对相关公司还须仔细甄别,谨慎选择。

为情所困的民间借贷

老家在广西的赵娟是一名80后女白领。在上海打拼多年的她,事业上可谓小有成就。唯一不如意的是,尚无白马王子能入她的法眼。2011年10月,赵娟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孙建国。由于网上比较聊得来,两人渐渐从虚拟世界来到现实空间。然而好景不常。2014年1月,赵娟将孙建国和他的前妻郭燕一起告到了法院。

赵娟诉称,因孙建国以其母亲生病去世、父亲罹患癌症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她借钱,她于2012年9、10月间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孙建国3万元。之后,孙建国又以安葬母亲和为父亲购买治疗仪等理由,借用她的信用卡多次消费且没有还款。经她反复催要,孙建国于2013年3月补写了借条,承诺在两年内归还借款20.5万元。此后,孙建国又以各种理由向她借款1.8万余元。综上,赵娟要求孙建国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万元。

孙建国和郭燕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孙建国的律师表示,由于赵与孙两人关系特殊,在交往中有过钱款往来,但其中有的是赠与,有的已经归还了,实际欠的并没有那么多。

郭燕的代理律师不同意赵娟的诉请,表示郭对赵与孙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而且相关钱款也并未用于郭与孙的共同生活。郭燕的代理人强调,正是由于赵娟的出现,才导致郭燕与孙建国离婚。

法庭要求赵娟陈述她与两被告的关系。赵娟表示,她与孙建国和郭燕都是普通朋友关系。孙建国在社交网站上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谎称是单身,但她并未与孙建国谈过恋爱。对赵娟这番话,孙建国的代理人只以两人确实通过社交网站相识回应,郭燕的律师则不承认郭与赵是朋友,并称是赵找上门来郭才知道有这个人的。

法庭上,双方对彼此经济往来以及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及性质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眼看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调解时,双方当事人请求短暂休庭后却达成了和解协议:孙建国归还赵娟10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在确认双方确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

【法官点评】

审判实践中,因恋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少见。形式上看,这类案件并不缺少“借条”、“欠条”等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证据,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条”、“欠条”的形成往往各执一词,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时较难判断。这时,需要承办法官基于自身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结合双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双方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判,有时甚至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来判定。

殃及婚姻的民间借贷

今年5月5日上午,原告张鸿鸣诉被告汤权、华燕要求返还借款4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鸿鸣刚陈述完诉讼请求,被告汤权立即表示反对。汤权说,他没有向张鸿鸣借款,这400万元是他与原告的投资款。汤权的前妻华燕也表示,她不清楚张鸿鸣与汤权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即使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她无关。

张鸿鸣向法庭提供了汤权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的借条:“今向张鸿鸣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9日起。”张鸿鸣表示,汤权是做小贷业务的,2013年7月,汤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500万元,说好借两三个月。后来只还了100万元,另400万元补写了借条。

汤权承认收到500万元,也认可于2014年3月补写了借条,但坚持认为双方是业务关系,不存在“借款”一说。汤权解释,补写借条是为了让原告放心并对原告收益作出约定。

对汤权与华燕的离婚,双方也有不同说法。张鸿鸣认为,两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离婚的原因,是汤权在外欠债很多,害怕给家里带来负担。而汤权和华燕表示,两人2001年结婚后关系就比较淡,因为汤权酗酒两人经常吵架,2013年汤权发生了酒驾,2014年就离婚了。两人还表示,结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用各的,互不往来。

6月17日,法庭第二次开庭。汤权改口说400万元欠款都已还清了,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张鸿鸣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这是双方之间的其他借款,并提供多份借条予以证明。法庭查明,汤权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均发生在2013年,而汤权自认涉案借条是2014年3月补写的。对法官的这一提问,汤权无言以对。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在本案中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同时,被告也未能就涉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遂判决被告汤权返还原告张鸿鸣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华燕对汤权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民事诉讼中,不乏以离婚来规避债务对家庭造成影响的当事人,民间借贷案件中这种情况更为多见。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本案中,两被告未能作出相应证明,即便已经离婚,也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诚信为本

规范为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合议庭审判长毛金林多年来一直承办民间借贷案件。他认为,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与以前比变化非常大。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了借贷双方由熟人向陌生人演化、基础事实纷繁多样、法律关系似是而非、被告多不出庭应诉等诸多变化。

对最高法院新近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毛金林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规定,突破了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顺应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根据该司法解释,从今年9月1日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24%至36%之间这部分利息则是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无权请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出借人无权请求支付。

对P2P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毛金林说,此前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被提上议事日程。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作了相应规定。这些都将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多年承办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毛金林建议借贷双方应以诚信为本、规范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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