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惩处贪腐新规亮点颇多
终身监禁切断严重贪腐犯罪退路
时间:2015-09-07 09:01:52        来源:法制网

10.jpg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严惩贪腐犯罪方面亮点颇多。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9月6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刑九惩治贪腐新规,适应了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刑九聚焦反腐肃贪,向全社会传递了加大依法反腐力度的信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雷声说。

罪行恶劣小贪也要严惩

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原来单纯的“数额”模式修改为“数额+情节”模式,且将原来固定数额模式,改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区间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魏险峰说,“数额+情节”有利于惩治贪腐数额较小但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实践中,一些贪污涉农补贴款、救灾款甚至救命款的案件虽然涉案数额小,但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有的案件处罚较轻,社会效果不好”。王雷声说,按照“数额+情节”的新规定,可以加大惩处这类犯罪的力度,维护公平正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数额+情节”是合理化的立法进步,使得定罪量刑与犯罪程度之间能够更加均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江伟举例说,两起案件,前者被告人受贿不足10万元,但受贿次数多,且多为索贿,后者被告人受贿达到10万元,但仅为单次受贿,前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比后者严重。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对前者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对后者则必须在10年以上量刑。

对于今后司法人员如何把握“数额+情节”标准,多位受访者表示,应择一重量刑。如贪污数额仅为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严重情节作为量刑标准,在3年至10年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特重贪腐犯可终身监禁

刑九有关重特大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舆论普遍叫好,认为此举将极大地震慑贪腐犯罪,甚至比死刑更有震慑力。

王雷声指出,现实中,确有少数贪污贿赂罪犯,罪行严重,危害极大,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后,通过屡次减刑,服刑较短就出狱了,这对社会公众和办案干警的心理都是一个冲击,影响很坏。“‘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严重贪污腐败犯罪,无疑是一记重拳,堵死了后门,切断了退路”。

“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差异不是很大,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异巨大。设立终身监禁,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落差。”赵运桓说,此举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运用,对“罪大恶极”者关押一辈子,威慑力足够了。

多位访者提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特别慎重”,只适用于少数确有必要的案件。

在江伟看来,适用对象应严格限定在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特重大贪腐分子。因为在慎用死刑的政策下,如果这类贪腐分子仅被判处死缓,可能服刑20年左右即重获自由,难免产生“服刑20年,幸福后半生”“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错觉,也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全案情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魏险峰说。

行贿不再轻易免除处罚

刑九加强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财产刑;新增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处罚;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条件,除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情形外,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再“免除处罚”。

“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刑罚减免率过高的正面回应”。江伟说,根据目前行受贿案件的侦办方式,行贿人大多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节,但有的案件在行贿人交代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所有线索甚至证据,行贿人无法不如实交代,此时,对行贿人减免处罚,实属轻纵。

王雷声告诉记者,实践中,不乏受贿者踉铛入狱、身败名裂,行贿人逍遥法外、轻易脱罪的情况发生。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立法不够严格、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既打消了严重行贿犯罪人员屡查屡犯,‘只要如实交代,就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也能促使其趋利避害,如实供述,对受贿犯罪无疑是一种震慑”。

“对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涉案人员,理应不适用‘免除处罚’”。王雷声说。

赵运恒指出,由于法律留下的口子太大,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司法人员对行贿嫌疑人滥用减轻和免除处罚,以换取不符合事实的口供和证言等情况,导致案件证据不稳定,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对行贿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减少行贿人为逃避刑责而无原则‘配合’的现象,虽然可能增加侦破难度,但从法治角度而言非常必要”。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