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兼修,确保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时间:2014-04-03 15:47:40 作者:邵宝忠 来源: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所谓司法公信力,指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它包含以下两层涵义: 首先,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具有的信任感。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司法的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带任何的歧视和偏袒,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只有具备了公正性,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 其次,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及其适用的普遍服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而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外,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院的司法活动。即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仅靠个人的自愿无法形成普遍的约束力,还必须有国家在法律及制度上对司法的强制性的保障。 因此,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要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信任感和普遍服从,则法院及其执法活动必须具有公正性及权威性,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及提升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因素,即公正和权威。 二、损害司法公信的原因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了司法信任危机。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同时,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分析上述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官个人素质的不足。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则司法裁判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服从了。 二是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先找关系,托熟人,这就是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另外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处理会产生误解,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以证据为处理依据,故会产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则会认为司法不公,因此,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会因素。 三是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但在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为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四是对涉诉信访的处置不当。面对某些涉诉上访人采取静坐、下跪、哭闹,乃至自残、自杀、自焚等一些极端的手段时,相关部门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盯梢跟踪、截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代价来满足非分要求,从而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另外,上访人反应的问题解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诉诸的是个人的领导权威,而并非司法权威。极易导致后续的涉诉上访人纷纷仿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解决模式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某一时段的某个典型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但却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导致法院的正确判决得不到执行。 三、提升司法公信的途径 在分析了损害司法公信的原因后,笔者认为应从法院内部和外部入手,内外兼修,提升司法公信,我院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法院内部管理 首先,要不断提升法官素质。 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而提供法官的公信力必须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影响法官公正司法的因素包括专业素质和品质素养两方面。专业素质方面要鼓励法官业余自学,加强对新法律、新知识的学习、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同时建立常规化的业务研讨和技能竞赛机制,在全院审判和执行业务部门培育办案标兵、办案能手,培育知名法官、先锋法官,树立标杆,校正导向,弘扬正气,使敬业奉献成为主流,使标兵骨干成为主体,从而不断提升干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与核心竞争力;品质素养方面即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职业荣辱观。 其次,要大力开展裁判活动说理。 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实际上都是对当事人乃至社会说理的活动,裁判活动说理,就是法院审判活动的说理,它是综合的、动态的、全面的说理,贯穿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法院要采取全程式说理,即从法院受理案件到执行生效裁判的全部过程都进行说理活动,主要包括立案说理、庭前说理、庭审说理、判决说理、调解说理。 在所有的说理中,最重要的是判决说理、调解说理。判决说理即裁判文书的说理,为了便于裁判文书的说理,书记员在庭审中一定要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完整、准确,裁判文书要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针对当事人的意见展开充分的说理,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要求,必须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全部过程。因此,法官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必须为实现调解结案而加强说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促成被害人谅解等审判活动中,也要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同样需要法官有效的说理。 第三,要积极开展“两评查”活动。 “两评查”即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从庭审程序、庭审思路、庭审驾驭、庭审纪律、法官形象等方面进行评查评议,进而规范庭审活动,转变庭审作风,加强法官审判技能、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在评查中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庭审评查能够进一步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 裁判文书评查是为了杜绝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同时促进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上下工夫,能够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充分的说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四,要多措并举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在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凡是能公开的司法活动全部对社会公开,重点要推行“三同步、两公开”制度(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五,要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 在本院的审判过程中,实行同类案件同判决制度,进一步彰显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六,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我院今年准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悬赏执行等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赖账户”依法制裁。同时要加强与银行、房管、公安、民航等部门的联动,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二)营造法院外部环境 采取多种手段提高辖区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一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为民活动。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法官四进”活动(即进站段、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结合审判实践广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开展巡回法庭等活动,送法上门,营造社会公众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二是加强与辖区社会法庭的联系,积极推进民间调解,及时解决各种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深入辖区铁路站段,全面开展法官站(段)长工作。 法官站(段)长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按照“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工作原则,紧密结合审判工作,深入站(段),作矛盾纠纷的排爆员、普及法律的宣传员、体察民情的潜水员、基层站段工作的指导员,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或司法建议,妥善做好信访稳控和引导工作,真正把自身融入站段、融入职工,切实办实事、出实招、见实效,发挥好法官站(段)长的独特作用,服务好铁路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坚持推进依法治访。法院应及时与外部沟通,加大对信访案件的审查力度,对信访人反应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及时予以查处、纠正;对经调查、研究、讨论认为判决不存在问题的信访,及时作出答复,应视为本访终结。信访人再以同样事实、理由来访的,可以缠访、闹访论处。对信访中发生的不法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或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一个社会一旦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濒临土崩瓦解。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作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得不到巩固,得不到新鲜血液的加入,依然固守曾经的法律思维,让司法公信力坠入暗河,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需要我们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进一步彰显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 邵宝忠,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7年由洛阳列车段团委调入法院工作,曾任书记员、政工助理、秘书、协理、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近年来,在他的带领下,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和铁路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进而被河南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被河南省铁路法学会授予“法学研究先进单位”,郑州铁路局“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全省“卫生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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