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过程成为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时间:2014-04-03 16:02:27 作者:张 武 来源: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有力保障。 一、深刻理解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 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一以贯之的生命线。我们党成立90多年来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的历史。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都充分表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就是一部贯彻群众路线的历史。 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马锡五审判方式”被看作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和典范,成就了人民司法的特点和亮点,一批坚守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的法官,詹红荔、陈燕萍、何允芝……他们长期扎根基层,辛勤耕耘,默默奉献,始终胸怀正义,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始终把群众当亲人,甘做“平民法官”、“知心法官”;始终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的法官本色,赢得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可。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和创新方便群众诉讼,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方法,出现了“马背法庭”、“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庭,“立案指导”、“判后答疑”、“释法明理”等工作成为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开展群众的重要举措。这些事迹和做法都可归纳为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就是通过履行职能为人民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是使每一次的执法办案、每一位法官的一言一行、每一项工作的决策开展,都体现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就是把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把人民群众的感受作为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以此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过程的关注度空前提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这种背景下,群众路线作为司法工作的政治前提,突显出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准确把握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关键环节 在司法过程贯彻群众路线,应当以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关键点,以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着力点,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问题为落脚点,确定重点关键环节。 坚持公正司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的: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努力把案件办得更好些,让群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要及时跟踪和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开展群众工作,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社情民俗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符合法律精神。要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现实,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努力把破解难题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消除诉讼障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性差异较大,反映到司法领域,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的群众,他们对司法的需求并不小,但诉讼能力却处于弱势。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增强司法能动性,加强诉讼指导,平衡诉讼能力,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倾听群众意见,用群众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司法对纠纷的裁断,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平衡,从实质上保证每位公民参与诉讼和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正如周强院长所强调的“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 改进司法作风。要注意从细微处关注人民群众的感受,认真对待司法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规范言行举止,注重司法礼仪,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办案让人满意,做人让人敬佩”。因地制宜,延伸服务触角,探索便民为民新路,让“社区法庭”、“田间法庭”、“假日法庭”随时开启;不断完善诉讼窗口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改进服务态度;利用新技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拓展服务空间,增强与群众的互动;辨法析理、以理服人,要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尽可能公开裁判理由,使每次开庭、每次调解、每份裁判文书都成为做群众工作的平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探索群众路线贯穿司法实践的路径方法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应当立足法院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高审判质效。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是从法院内部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实践群众路线,首要从审判工作入手,实施精品案件工程,提升审判质量。 今年以来,黄山中院以开展审判管理“三化”年和“审判质量提升年”活动为突破口,一是将审判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调整充实审判管理机构人员力量,落实审判管理层级责任,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二是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办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庭审网络直播实施意见》等,以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提高庭审质量,防止文书差错。三是规范流程管理,对各区县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审判质效实行全程实时监控,每月通报审判动态、每季度院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对审判质量与效率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并明确进一步改进措施。四是注重审判质效指标在各区县法院、市中院各部门以及干警个人评先争优、提拔晋级、交流轮岗中的运用。在两级全体干警的努力下,案件质量由去年全省排名第12名跃居全省排名第2,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实行科学管理。增强群众工作能力,需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职业监察机制、科学评价体系等,用制度推进精细管理,促进优良作风的建立和传承。 今年以来,黄山法院一是强化实践锻炼。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年轻干警双向挂职锻炼,实行初任法官和拟提任部门正副职的干警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等制度,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使法官在实务中不断积淀和丰富群众工作的职业经验和沟通技巧,以切实有效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将周一定为全院集中学习日,将周日定为部门集中学习日,邀请上级法院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业务讲座、案例评析,组织成立“青年法苑”,为年轻干警搭建学习研讨平台;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知识竞赛、心得体会征文、庭审观摩、办案能手、书记员技能竞赛等岗位技能训练,全面提高司法水平。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度、重大工作巡视和检查指导制度、通报制度和分析研判制度、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等,将监督检查纳入长效化、常态化轨道。四是完善考核体系。把涉及群众满意度的信访率、投诉率和上访率、发改率纳入到审判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数,将接待当事人和善于释法明理做群众工作以及诉前化解和案外止纷率,速裁调解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审判方式方法纳入运用到干警的执法档案和个人能力的考核办法中,以制度优化的形式促使其成为司法人员的职业习惯和动作规范。 推进文化建设。优秀的法院文化能够历经风雨、世代传承,对法院干警的意识形成、品格养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人民法官群众路线的司法传统以及司法实践中逐步累积起来的群众工作经验,是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宝贵财富,应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发扬光大。 今年以来,我们制定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打造与黄山相媲美“黄山法院”“黄山法官”响亮品牌的口号,推出具有地域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项目,建设法院文化阵地。一是以群众路线为内核,准确定位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积极体现人民司法的时代精神,形成独特的法院精神,作为全体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行为准则。二是结合黄山独特区位优势和文化底蕴,找准文化建设与司法服务的结合点。尊重地域文化传统,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工作,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进“无讼乡村”建设。三是塑造 “最美风景处最美法官”的群体形象,培植文化建设的闪光点。引导干警积极主动地将群众路线融入到自身的每一项工作之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司法礼仪,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坚持公正廉洁司法,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蓬勃发展的势头。 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当前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以扎扎实实的行动将活动推向纵深,以实实在在的措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每一次司法过程都成为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使人民司法事业拥有最广泛、最深厚、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最强大的力量源泉。 作者简介: 张武,1962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曾任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区长、黄山市徽州区区委书记。2013年1月起,任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院长以来,他带领全市法院干警立足黄山法院实际,以打造与黄山相媲美的“黄山法院”、“黄山法官”响亮品牌为目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政治生态环境,以开展审判管理“三化”年、“审判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多项工作得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