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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5-09-10 16:47:24    作者: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杰健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与之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认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2年9月,原告曹某某到被告某储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10月,原告因即将达到退休年龄,遂向被告申请停止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原告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5年1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由于原告身体原因,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原告不服,认为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起诉至法院。

2012年9月,原告曹某某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2月,原告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5年1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终止。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此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并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其他例外情形。故原告曹某某已于2015年1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曹某某在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后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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