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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倾听”中驾驭庭审
从法官倾听艺术的角度谈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时间:2015-09-13 18:08:21    作者:林存义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的倾听艺术是法官在庭审中具备的程序技巧和能力,透明而无声地蕴涵着潜在的权威和力量,反映了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审判风格和人格魅力,倾听艺术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庭审效果、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整体评价和满意程度。下面从倾听艺术的价值、倾听艺术的养成两方面来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倾听艺术的价值

(一)倾听艺术体现了程序价值的内在要求。倾听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建立在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之下的法官的倾听,是理性而有顺序的,不是随意的,是游离于当事人之外,超越当事人之外,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合作,体现着程序的中立价值。提醒我们,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我们在主持正义。”

(二)倾听艺术切实保障了自由价值的充分实现。法官的倾听正意味着减少对庭审活动的干涉,使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用尽各种技巧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传统的衙门色彩和科层制的管理往往显示一种凌人的气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当事人不能穷尽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现代文明司法应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宽松又具亲和力的司法环境,缓解和避免冲突升级。

(三)倾听艺术彰显了人文价值的理性关怀。倾听艺术给予当事人诉说疾苦的空间,给予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机会,使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在法官面前平等地主张权利。法官的庭审协调能力、均衡利益的能力和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将全面彻底地展现在群众面前,诉讼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途径,在社会深层矛盾的最边缘上,倾听艺术也成为映射社会深层矛盾的一面镜子。

二、法官倾听艺术的养成

倾听艺术因人而异、因案不同。法官素质不同、价值观念甚至性格、情绪的不同,都使倾听艺术成为一个多面的、可探讨的、富有欣赏价值的课题。

(一)法官倾听时的仪表与心态。

法官在倾听时,要处在“静”的状态之中,法官的仪表服饰、法庭的外观布置甚至色彩的搭配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视觉与情绪。法官要用庄重的外观从心理上约束当事人的言行,用权威的神态消除了当事人产生的任何合理怀疑,要象父母对待子女的倾诉,象朋友倾听挚友的诉说,在倾听中展现一个法官完美的人格魅力。

(二)倾听的方式、阶段与内容

1、要做到兼听、全程。兼听则明,为了兼听,在送达时,法官要尽到最大善良义务和努力,确保当事人参加诉讼。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送达时,除非得到当事人确认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否则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在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审理的全过程,都要善始善终地听取当事人言词,保持持久公平的注意和耐心。

2、注重倾听法律事实。法官要着重倾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分清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倾听内容重点要因案件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法官的精明之处就在于细微和耐心之中发现法律事实变化,抓住矛盾症结,所以要鼓励当事人多说,说透,把案件情节、背景、原因都说清楚,法官对某个细节的认定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自由裁量。

3、注重倾听证据的分析和论证。法官要倾听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对于复杂民事案件,举证和质证完全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分类、分组,对案件事实陈述也可以按时间、地点或者其他需要规律展开,并尽可能地公开质证和认证过程,允许当事人对这一过程提出质疑。同时,通过细心的倾听,以敏锐细致的洞察和准确无误的判断,发现潜在的信息和证据线索。

4、注重倾听当事人的理论论证。任何一个普通民众都会在自己的意识中对案件有个看法,尽管他们的理论是不完善的、狭隘的,法官仍应慎重听取当事人意见,仔细分析其观点的可取性和错误所在,这将有助于在调解或者制作判决书时说服当事人接受某个法律后果。在调查、辩论阶段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和自由来阐述论证,会使得很多案件在辩论中缓和解决,也使很多疑难困惑的问题在思辩中愈发清晰,当事人也会自觉明了其思维过程的不足,有助于从心理上接受判决。同时,法官应公开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允许当事人对其逻辑推理过程进行质疑,通过互动沟通,尽可能与当事人达成共识。

(三)倾听中的思维方式

思维方式的严谨和缜密反映了法官的理性,同时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在倾听中进行思维时,要做到:

1、综合运用分析推理和其他思维方式。法官在倾听时要注意进行“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进行分析推理并综合运用。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等其他思维方式开阔法官的视野,在法律的不同价值中作出正确的选择,比如如何在公平、秩序、效率之间实现兼顾,而又突出重点。

2、思维方式的巧妙突破。倾听艺术还突出地表现在思维方式的巧妙突破与尝试中。在事实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可打乱事实发展顺序,跳跃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辩论;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不清事实展开局部辩论,在辩论中发现事实,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法官思维的活跃可以破解当事人原先为掩盖真相作出的预定的陈述和辩论。法律的生命绝不是灰色的,法官可在法律适用技巧和法律思维的不断创新中体会因意外收获所带来的喜悦和陶醉。

3、分析当事人的思维方式。法官可在倾听中分析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在庭审中实现与当事人的沟通互动。法官在倾听中思考,当事人也在陈述和辩论中思考,法官应用法官的思维方式来引导影响当事人的思维。在倾听中体悟和感受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情感状态和处事原则。特别婚姻家庭等情感纠纷类案件中,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倾诉,等于给予当事人以人格尊重,等感情倾诉完了,案件也许就结了,同时,充分地掌握这类案件的背景信息还有助于在调解中找到突破口。

4、理性分析和审判经验的结合。法官应注重理性分析与审判经验的结合,寻找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最佳结合点。法官理性不仅是理论精通和见解独到,更多的是体现在社会经验、办案实践和人生阅历等因素上。法官倾听注重经验,是在审查证据和崇尚法律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完美再现法律事实,法官依据直觉和本能作出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的经验,经验的鲜活性和直接性是一个法官思维成熟的表现。

(四)“听”与“不听”的有机结合

倾听绝非一味被动的听,任由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辩论,而是做到“听”与“不听”的有机结合。这里的“不听”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体现在法官的释明权上。释明权的存在基础是对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进行合理的限制和修正,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在当事人陈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不是很充分时,法官可以发问、提醒、制止等方式引导法庭审理,也可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术语,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情况。

2、体现在程序方面的引导作用和告知义务。法官的导向作用在于控制庭审节奏和规范庭审方向。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整理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展开庭审。

高明的倾听艺术让世人易于接受而看不出缺憾,出色的庭审能真正地惩恶扬善、开化民智、陶冶情操、感动心灵。一个严谨的法官会使倾听成为一个潜在的权威,引导庭审成为一个事实脉络清晰、理论完备严谨、秩序有条不紊的有机整体。倾听艺术以开庭的直接方式无声地向社会传输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地改善我国法律文化结构层次,司法能力就是在这样一个个普通、鲜明、无声的倾听和有声的引导中逐渐提高。不断地探讨倾听艺术的价值和内涵,在感性和理性,困惑和彷徨之间,寻求程序与实体、形式和实质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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