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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时代的“民告官”:以程序正义推动依法行政
时间:2015-10-16 09:02:21    作者:周洁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的施行,人民法院在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推进依法行政和化解行政纠纷、破解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法治中国离我们越来越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5年上半年,全国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已达107094件,同比上升60.83%。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月均收案超过2万件。截至8月31日,全国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已达146338年,超过2014年全年一审案件数量。

诉讼比例的上升代表了人民法治观念的提升,同时也反映了人民对依法行政的关注和期待。 

行政审判,25年艰辛路

2015年5月,因为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未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科尔沁区居民潘彤一纸诉状将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根据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相对集中管辖原则,扎鲁特旗法院于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扎鲁特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潘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赢了官司,潘彤还是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有点意外,“一方面是很快,从立案到开庭仅仅一个多月;另一方面是很公平,虽然被告是科尔沁区公安局,但是法官并没有偏袒,公正地作出判决。下一步就看执行情况了。”

潘彤的担心,恰恰是行政诉讼中的“三难”所在。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准绳,标志着一套符合法治理念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制度在中国真正建立。尽管如此,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院受案范围比较有限,诉讼程序也有漏洞;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更是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困扰着行政审判的法官们。“行政审判在各级法院是块‘烫手的山芋’,因为主体的特定性,还经常受到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老百姓还经常不满意。行政审判难干!”一位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感叹。

正因为行政诉讼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行政诉讼审理不仅关系着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更体现着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因切身利益所在,较之其他诉讼对法院的干预有更强的驱动力。而由于行政部门在地方党政权力架构中的强势地位,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实际干涉。

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仅涉及起诉人的个人权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如果维持立案高门槛,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拒之法院门外,排除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可能妨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影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和全局。

如何让老百姓用好《行政诉讼法》?如何让行政诉讼真正摆脱行政干预? 

试点突破,改革深化春潮涌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一场管辖权改革悄然在东中西部的江苏、河南、甘肃等省展开,试点法院或提级,或相对集中,或异地,或指定,各种试点寻求着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试点法院的反馈信息让人振奋,不但行政诉讼的质效大幅提高,而且地方政府部门也积极配合。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机制、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为了解决立案难,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于5月1日与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时施行。

相对于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它降低了行政诉讼立案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诉讼立案,只进行程序要件的审查,不再对实体部分予以审查,这将极大地便利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修订法律,打通“三难”任督脉

大力加强诉权保护,积极解决“立案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将保护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放在最优先位置。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立案问题就写了400多字,不但有精神、有规则、有保障,而且措施有力,这在中国法律中前所未有,如:把依法立案提升为法律原则;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同时规定了对不立案的救济。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是第一部明确写入立案登记制的诉讼法。以立案登记制为突破口,打开了“三难”的死结,并以举例方式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力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

针对老百姓“不知告、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保障群众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开展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案件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限制收案的“土政策”“潜规则”,纠正有案不立现象。为解决“不收材料、不立案、不出裁定”顽症,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创造性地规定“飞越”起诉制度,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认为,这些具体的规定就是想尽办法打开立案大门,规范立案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条款,是被学者专家热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认为,“等”字是微言大义,为未来扩大行政诉讼法律保护范围提供了制度空间。

以立案登记制为契机,管辖权改革进一步扩大和深化。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普通人民法院为主,同时可以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开发区法院,可以将行政案件全部或者大部向指定的管辖法院集中,也可以实行局部集中管辖或者按照案件类型指定管辖。同时非集中管辖法院,仍可审理当事人选择由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此同时,从管辖权改革到审判方式改革,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到法院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从多措并举解决行政纠纷到延长审理行政诉讼期限,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脚步,深化行政诉讼审判改革大幕在全国各地拉开。

依法治国,风正帆悬

“飞越”起诉、提级管辖、延长审限、扩大调解范围,丰富裁判方式,稳妥推进集中管辖改革,多措并举。这些动感词汇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同时,也把行政诉讼改革推向了快车道。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新的判决种类,实现了合法性审查的宽度和强度两个层面的扩展。此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有利于审判实践的开展,也有利于接受当事人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不断拓宽司法监督范围,行政审判保护的权利类型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展到受教育权、公平竞争权和信息公开申请权等;被诉行政行为种类,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扩展到行政补偿、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从传统的城建、资源、公安等,扩展到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大多数部委都曾被诉至法院。

为解决执行难,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也痛下猛药,在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将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惩戒力度,对某些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是一种警示。

良法善行,随着公务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内部法制机构的普遍设立,在日常运作层面,以法律规制行为已经成为行政过程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这是8月31日正式施行的《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中的一个条款。

9月1日,《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正式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依宪执政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动之年,也是人民法院系统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重要一年。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和公民一体守法,但更强调政府守法。政府守法是行政法治的基本标尺。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法治中国依赖司法公开,给予公民公平正义的指导,更依赖依法执政,对权力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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