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四分检联合发布法律监督框架意见
排除司法干预 确保独立司法
时间:2015-11-06 08:55:13 作者:周洁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法检两院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既是更好地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强化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自觉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新闻发布会上说。 会上四分检副检察长常国锋介绍了《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框架意见一共有10项具体的内容。包括: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共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公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为此,“框架意见”通过构建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派员旁听庭审和见证执行机制、检察监督案件定向反馈机制、不当司法行为通报机制、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制约机制等,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方式、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方法,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切实实现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公开、排除司法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效果。 为了更好的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四中院联合四分检建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适用四中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四分检支持抗诉的案件及其他疑难法律适用案件时,应通知四分检检察长列席。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并对讨论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不干预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正常讨论程序和表决意见。”吴在存说。 同时,四中院召开法官会议讨论重大疑难理论和实务问题,在确保不违背独立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邀请四分检相关部门主任检察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参加的主任检察官旁听会议并可就相关议题发表相关意见建议。“要强调的是,这些讨论只就重大疑难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吴在存说。 在框架意见的十项协作内容中,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引起在场记者们的热议。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的机制,如果四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这些情形,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判权的,要及时向四分检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的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四分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在审判环节、检察监督环节存在这种情况的,也要向法院及时通报,法院要及时启动问责查究的程序。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如何强化协作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按照职能分配四中院主要是审理县级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告县政府机关类案件。按照框架协议,四中院和四分检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四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强制措施侵害了公民人身和合法财产权益,或者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形严重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四分检,四分检应依法定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法检联手共同推进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是这份框架意见的目的。”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四分院检察长张幸民均表示,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只能的充分发挥,更加严格地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型法院、检察院关系;有利于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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