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发财造假酒,屡教不改遭严惩
时间:2015-11-30 09:49:22 作者:黄晶晶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监管的缺失,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名酒制造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1981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南陵县的被告人何某某因贪图私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断地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一次次地自食恶果、身陷囹圄。自2004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即自行购进制造假酒包装材料和低档白酒,长期在租赁的房屋内制造假冒“古井贡”、“剑南春”、“茅台”等注册商标的假酒,分别于2004年5月,2008年6月、2011年5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被告人何某某在2011年12月刑满释放后并没有迷途知返,仍然心存侥幸,继续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于2014年9月23日在制假仓库内被繁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因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后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案件的处理上,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并重视适用罚金刑。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假冒的注册商标种类较多且认罪态度较差的被告人,坚决从严惩处,并处罚金刑,而对犯罪数额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则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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