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
时间:2015-11-30 09:59:15 作者:陈诚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群众路线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我党长期指导人民审判工作留下的宝贵财富。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新政权尚未建立之时,形式上有其天然的局限性,但精神内核仍有强大的借鉴意义。在天时方面,战争时期军民一体,民众有着强烈的“青天”情结,高度信任党的基层干部,马锡五正是当时的“青天”,他拥有处理案件的绝对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应属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职责,这可能引发法官滥用权力的弊端;在地利方面,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比起法理更习惯于情理,而对司法程序并不适应,通过基层干部以及地方权威进行调解远比判决效果好,所以马锡五运用巡回法庭、就地审判、深入调解等方法能够高效、便捷地定纷止争。而当今中国城市规模已远大于农村,城市司法更注重法理的运用及司法产品的快速生产,并不一味追求调解结案;最后是人和,也是最重要的方面。马锡五审判之所以得人心,一是因为其巡回法庭、就地审判等方式实现了司法便民,这对我们当今的诉讼程序仍有巨大的启示作用。正是本着便民主义的改革理念,我们才提出了巡回办案、预约立案、设立速裁庭等一系列便民措施。二是马锡五审判体现了司法亲民精神。其诉讼调解之所以到今天仍受到推崇,是因为它符合了民众普遍存在的情理观念。马锡五以一种谈家常讲道理的方式灌输亲民精神,更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化解纠纷,较之如今法官高高在上的冰冷形象,马锡五调解恰恰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情诉求。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其天时与地利条件具往矣,导致其某些形式特征难以适用于当下的情境。那么,他的生命力究竟在哪?答案应当是人和。事实上,就地审判、调解等方法并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才是其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原因。1943年,毛泽东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指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所以,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着眼点,当是传承和发扬其司法为民的精神内核,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凝聚群众、依靠群众,干好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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