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名誉侵权案宣判 不构成侵权一审判驳
时间:2015-12-24 14:52:36 作者:窦京京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今日(12月24日)上午,歌手汪峰因名誉权起诉“内地第一狗仔”韩炳江(笔名“卓伟”)、新闻报社及新浪公司的两起名誉权诉讼,在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一审宣判,法院未认定名誉侵权,一审驳回了汪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4月20日,韩炳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分享了微博用户“@全民星探”发布的一篇题为《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配文字“赌坛先锋我无罪 影坛后妈君有情”。 2015年4月14日,汪峰参加在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举办的“2015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开幕式和冠军慈善赛。2015年4月16日,该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2015年4月21日,《新闻晨报》记者郁潇亮在《新闻晨报》封二版面上发表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文章内容系对汪峰参加上述活动的评论。该文章配图为赌场筹码前方立一张“黑桃K”扑克牌,扑克牌原上方人脸替换为汪峰头像,下方人脸前横置一副眼镜,人脸在眼镜后方呈骷髅造型。同日,新浪评论通过新浪微博及新浪网对涉诉文章进行了原文刊载,但未转载配图。 因认为上述微博及相关报道侵犯名誉权,4月29日,汪峰提起两起名誉权诉讼,将韩炳江(笔名“卓伟”),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至朝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汪峰将起诉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新浪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被告变更为新闻报社、新浪公司。 汪峰诉称:韩炳江的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阅读点击率日益俱增,传播范围甚广。《新闻晨报》的报道,称其以“慈善赛”的名义进行赌博,并称可能误导孩子走上赌桌、误入歧途。文中大量使用“一副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的架势”、“以前是‘黄’‘毒’大行其道,这下倒好,汪峰主动出来补齐了‘赌’这个缺”、“抛下私德当赌徒”、“为赌局正名”、“丧尽天良”等诋毁性话语。同日,新浪评论在其新浪微博及新浪网上转载该文章。随后,该文章经网易新闻、环球网、人民网、MSN中国、搜狐评论等网站大量转载而被迅速传播,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汪峰认为,韩炳江、新闻报社、新浪公司未经调查、核实,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随意发布损害其声誉的不实言论,公然贬损其人格和形象,误导公众对其评价,侵犯其名誉权。故起诉要求韩炳江、新闻报社、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或文章,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向韩炳江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向新闻报社和新浪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庭审中,韩炳江认可“赌坛先锋”系指汪峰,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未违反法律规定,主观上亦无过错,其行为系依法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 新闻报社辩称:涉诉文章有事实依据,未侵犯汪峰名誉权。涉诉文章存在对汪峰参与赛事的质疑和评价,相关描述恰如其分,符合事实,不存在侮辱和失实情形。配图未丑化汪峰形象。综上不同意汪峰诉请。 新浪公司辩称:涉诉新闻报道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明显侵权内容,且无主观恶意;涉诉文章是转载新闻晨报,文章内容未做任何修改,新闻事实本身客观准确,作为转载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未转载新闻配图。 此外,根据该公司与新闻报社的合作协议,即便被认定侵权也应由新闻报社承担全部责任。涉诉文章已及时删除,未造成任何侵权结果及扩大后果。该文章被转载,其传播范围的扩大与新浪公司无直接关联性。对于涉赌事件,新浪公司进行了客观公正、多角度的持续报道,后续报道已消除了涉案报道的影响,故该公司无任何对汪峰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此次涉赌事件涉及刑事案件,该公司认为应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后,再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峰系国内知名音乐人。韩炳江系新闻从业人员,于2006年创办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报道娱乐新闻。新闻报社是《新闻晨报》的主办方。新浪公司系新浪评论的主办方。 新浪微博“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系韩炳江个人微博账号,截至2015年4月21日,账号粉丝数为1 388 782人,涉案微博转发量为54,评论量为207,点赞量为1714。截至2015年5月14日,该微博账号粉丝数为1 494 111人,涉案微博转发量为63,评论量为307,点赞量为2063。 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互联网上有多次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的新闻报道,汪峰在庭审中对于该事实亦未否认或提交证明上述报道为虚假的证据。2015年4月14日,汪峰参加在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举办的“2015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开幕式和冠军慈善赛。2015年4月16日,该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 2015年5月13日,新浪公司在新浪评论(包括新浪微博和新浪网)删除转载文章。 另新浪公司提交网页下载材料,证明其在转载涉诉文章后进行了多角度的后续报道还原事件真相,包括汪峰本人多次向媒体澄清事实的报道;提交了新浪公司与新闻报社等单位订立的《合作协议》,以证明约定:新闻报社保证其提供给新浪公司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违反该保证引起任何争议,新闻报社负责解决并全额赔偿。对此,汪峰认为新浪公司不能根据该协议免除侵权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赌场活动并经多家媒体报道,其于2015年4月参加的德州扑克大赛也因涉赌被相关职权部门叫停,故评论者将其与赌博相联系,并非无中生有,结合汪峰的行为表现,此种联系具有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合理性。 “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从就主观过错分析,虽然韩炳江创办的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其本人亦长期从事娱乐新闻报道,但仅以此身份并不能推断其主观具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况且,因汪峰有多次涉赌报道,影响了社会对其在该问题上的一般评价,韩炳江的言论内容并未超出上述社会一般评价范围,故从言论后果分析,亦难以认定造成汪峰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涉诉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指出,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综上,法院认定韩炳江、新闻报社及新浪公司均不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犯,一审判决驳回了汪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就起诉韩炳江一案,汪峰一方当庭表示上诉;就起诉新闻报社及新浪公司一案,汪峰一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本案审判长蔡峰法官同时指出,公共人物应充分顾及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努力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榜样;而自媒体时代下的公民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文明、理性,切忌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忽略语言选择、随意发表言论,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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