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答记者问
时间:2015-12-29 16:27:05 作者:魏晓雯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3起案件在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发挥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支持作用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典型示范意义。为此,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王旭光回答了记者提问。 Q:请您谈一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何在? A:基于个人的研究理解,我国立法之所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这一诉讼制度存在很多相应的价值和功能。比如,第一,救济公众环境权益的功能。对于公众环境权益的确认与保护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首要价值。第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功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或者说预防优先,因为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一定要采取措施将环境破坏控制在不发生的状态。从环境治理的角度看,环境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其职责履行状况是贯彻保护优先原则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第三,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功能。环境政策一般是通过立法来确认的,但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运用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的情况。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相应规则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利益是多元的,从宏观看,需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从局部看,一个案件可能会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利益、企业职工的就业生存,还会涉及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利益等。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衡平多方利益关系,创造性地发挥相应的司法制度,通过创新裁判,对社会产生评价、指引、教育作用。 Q: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截止目前,全国法院共受理多少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际审结了多少? A:据统计,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45件,已审结1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3件,均为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相关诉讼,已审结2件。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共计19件。 Q: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何特点? A:我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受案法院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以下十五个省市区,包括贵州、山东、江苏、福建、海南、重庆、甘肃、北京、宁夏、辽宁、河南、安徽、浙江、四川等。其中,贵州最多,受理了10件;山东、江苏、福建为4至5件。二是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到鉴定、协调、修复方案的制定等各种问题。正因如此,受理的48件案件审结的只有19件。三是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组织诉讼能力及积极性还有提升空间。在43起由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实际只有9家公益组织参与。但据我国民政部2015年初的统计数字,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公益组织有700家,与这实际提起诉讼的9家相比差距很大。四是检察机关已越来越多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和支持起诉中发挥作用。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全国13个省市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制定配合支持检查机关起诉的相关意见,该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Q: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了45件,相对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很少。对于这一数字,说明了哪些问题? A:首先,从环境公益诉讼受理的绝对数量看,确实不多。但是,如果与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前相比,已有很大进步。据统计,从2007年贵州清镇法院受理全国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至2014年12月底的7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65件,其中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而今年一年我们已受理了48件。此外,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看,其目标也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要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通过为数不多的案件的裁判,在社会上弘扬群策群力保护环境、损害担责、环境修复等理念,让每个人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起来。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的内涵。 同时,我们也看到,造成绝对数量不多的原因,一方面是环境公益组织诉讼能力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从人力、财力还是物力方面都要有一定的基础,除此之外,公益组织还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因为这类案件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来说,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很难提前对此类案件作出详细研究,不论从立案审查、到审判、再到执行都会遇到很多新问题,需要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积极地研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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