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
时间:2016-01-19 10:21:04 作者:陈诚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 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丁女决定离婚,协议约定对这40%的夫妻共有股权双方各分一半,后甲男怠于履行,丁女诉至法院,要求取得该公司20%的股权份额。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离婚的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或转让当无疑义。具体如何分割转让,当依法进行。 法理上,原股东因离婚对自身所有股权的转让,涉及了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求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章程有特别约定,则依章程的约定。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该股权的具体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由上可知,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第一步便是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则丁女取得该股权份额;若不同意转让,则其他股东须按离婚协议约定价格购买该股权,丁女取得相应价款。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如何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提供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如已向各其余各股东告知其优先购买权的律师函或其它函件。若当事人不能提供,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通过通知程序,将夫妻因离婚将分割股权这一事实告知各位股东,并询问各位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意向,同时设立合理的优先购买期限。合理期限届满,股东未提出购买意向,则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可判决直接分割转让。关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可衡量股东权益的复杂程度、公司资产价值的大小等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定夺。分割股权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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