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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
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周强
时间:2016-02-17 09:20:08        来源:求是

核心要点: 

■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依法调节创新进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涉外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促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妥善审理“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服务和保障。 

■ 五大发展理念本质上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原则”。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二是尊重契约自由。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五是倡导诚实守信。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国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依法调节创新进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市场不当干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垄断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展空间。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不轻易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否定交易行为法律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行为,鼓励诚信交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约成本。依法审理企业清算案件。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 

依法保障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依法鼓励和保障融资方式创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进社会财富创造。 

维护金融创新与安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密切关注借款纠纷反映出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子银行规模的变化趋势,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出台司法政策。规范金融创新行为,依法认定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效力。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密切相关的司法需求,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 

推动和服务城乡协调发展。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涵和措施安排,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支持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办理抵押试点,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完善农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式,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成脱贫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依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妥善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服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审理和执行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依法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更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确定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审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度;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必须着眼于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和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规则、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机制以及其他生态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兼顾资源流转中的特殊监管要求,推动资源的民事流转规则和行政监管规则逐步分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纠纷。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执行领域的“主场”和“客场”问题。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 

四、依法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涉外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促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妥善审理“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服务和保障。 

依法服务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实施。妥善审理在推进“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自贸试验区等战略实施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与惯例,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为国际商法发展和国际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依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依法审理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蓝色国土”安全。加快推进海事审判制度改革,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加强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与司法相关的内容,加强区际司法协助,保障和推动两岸暨港澳经贸往来。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上,注重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积极参与区域性法律交流工作,为国际治理创造和提供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标准。 

五、依法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五大发展理念本质上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认真落实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所具有的社会道德属性及其个性特点,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食品药品等侵权案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引导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促进就业创业和教育公平。依法审理涉及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案件,破除用人单位的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依法审理涉及教育领域的案件,促进教育公平。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引发的社会保险纠纷,维护职工和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推进制度整合,不断促进社会保障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正确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改革,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进一步震慑腐败分子,促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社会风险研判、预警、防范机制,为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始终坚持“六个原则”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原则”。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对各类产权进行确认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具有产权性质的权利进行全面保护。二是尊重契约自由。只要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性质以及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三是坚持平等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商事权利类型多样化、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诉求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平衡各类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明显提升,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逃避责任等现象。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三者协调统一的关系,依法保护权利,明确判定义务,培育责任意识,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五是倡导诚实守信。诚实信用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的核心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通过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等制度运用,保护诚实守信,凸显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人民法院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诉讼权利行使和诉讼义务履行的公平性,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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