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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意见
三地特定类型案件将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
时间:2016-02-19 09:28:24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2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杨泰安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京津冀地区打造成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

《意见》全文共3个部分、18条内容。其以发展理念为指导、以重点任务为抓手、以审判执行为重点、以协同司法为保障,致力于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意见》围绕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意见》第16条内容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该条规定,“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审判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

颜茂昆在发布会上说,“关于专门管辖,典型的就是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在京津冀三地范围内,例如在河北沿海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是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但是目前来看,其管辖范围还在北京市内,没有跨省级行政区划,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可以扩大管辖范围,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在京津冀三地而言主要是河北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件,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环保法院审理,在当前可以考虑指定河北的一个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以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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