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家住所给他人开设赌场 海口男子获刑三年
时间:2016-03-17 09:54:07 作者:方茜 胡坤坤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男子林某远将自家住房租赁给他人开设赌场,并负责管理电子赌博机,以获取报酬。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林某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15年1月20日,林某远将自家住房二楼的一个房间租赁给“么黑”(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该赌场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赌博机,由林某远负责管理,进行兑换硬币、收钱、记账等工作,报酬为每天70元至80元不等。同年1月30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电子赌博机21台、电子赌博机硬币2000个、赌资人民币2270元,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罗某阳、韩某光、覃某某(时年16岁)、陈某某(时年17岁)、周某某(时年16岁)、黄某某 (时年17岁)等17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并积极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远在管理赌场时吸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林某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虽然林某远供述赌场是“么黑”等人开设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么黑”等人的信息,且其将自家房屋租赁给他人开设赌场,并负责管理,犯罪作用较大,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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