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中院对一起“纯资本运作”重大传销案宣判
时间:2016-03-23 11:05:58 作者:梁秀娟 黄奕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8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纯资本运作”名号开展传销活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同训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金胜、韩志勇、刘海波、顾卫忠等4名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同训、刘金胜、韩志勇、刘海波、顾卫忠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海市以“纯资本运作”名义进行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北海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形成金字塔型上下线传销网络结构,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进行瓜分,不断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只要求加入者填写申购表申购一份份额就可取得加入资格,每个参加者最低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传销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管理模式,即根据申购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按所发展下线人数和交纳的款项为依据进行晋级。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工资”。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刘金胜、韩志勇、刘海波、顾卫忠均为被告人刘同训传销体系的伞下成员。被告人刘金胜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45.16万元,被告人韩志勇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5万元,被告人刘海波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被告人顾卫忠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累计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金胜、韩志勇、刘海波、顾卫忠到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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