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再行盗窃,难逃法网再获刑罚
时间:2016-03-31 15:35:07 作者:何智斌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屡次触犯刑法而不思悔改,再次重操“旧业”又进牢房。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经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刑满释放后,刘某仍不思悔改,在经开区某企业从事铸焊工作期间,利用公司放假、工作休息间隙,于2015年9月连续三天进入装配车间共计盗取铅锡合金金属条6根(每根重25公斤),以600元的总价卖给一家废品收购店,并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企业内将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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