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品牌轴承二次包装后销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获刑
时间:2016-05-30 10:22:47 作者:管国珺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案,被告单位芜湖市某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张某某作为芜湖市某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HRB、SKF、ZWZ注册商标的轴承,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相应假冒轴承,并在其轴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低价销售。期间,被告单位芜湖市某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共计销售假冒轴承合计人民币1.8万元。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公司门店和位于某小区的库房内查扣大量假冒HRB、SKF、ZWZ注册商标的轴承和用于假冒轴承二次包装的合格证、喷码工具等,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共计价值近人民币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且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轴承是各种机械装备的重要零部件,应用于汽车、农机、机车车辆中,假冒轴承由于先天质量缺陷和较低的精密度,具有潜在的巨大危害性,可能给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法官强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降低了商品的市场信誉,同时还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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