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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不履行 法院强制卖股票
时间:2016-05-30 10:38:10    作者:周晔枫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国元证券的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夏某持有的一支无限售流通股强制卖出,这是该院自挂牌成立以来首次通过强制股票变卖方式成功执结的案件,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本案中,芜湖某物业公司申请执行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因夏某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某物业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夏某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服刑,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但执行人员并不气馁,在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过程中,发现到被执行人在国元证券持有“中青旅”股票1700股,这使该案变得“柳暗花明”。由于执行股票涉及较强的专业性,不仅需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更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为正确执行该案,执行人员经多方咨询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对股票实施强制卖出的规定及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加深对股票变价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执行人员在该股票达到相对高点时,适时裁定强制卖出夏某持有的代码600138“中青旅”股票800股,股票变价款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中,该院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强制变卖,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该院以后的执行工作探索出一种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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