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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开启依法治考新时代
作弊入刑首个高考谁将以身试法
时间:2016-06-06 09:34:26    作者:蔡长春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史上最严”高考来了!

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个高考,被冠以这样的名头似乎并不过分。谁将成为以身试法的第一人?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

这也意味着,在今年的高考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惩。

前车之鉴接连上演

小珍(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替考的事情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并由此牵出背后组织与参与替考的涉案人员。

今年4月16日下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已近半小时,萧山市某学校考场外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她就是小珍。

在按规定核对准考证的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小珍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学校考务处工作人员闻讯后,与考场监管民警一起到场对其进行询问。

“女大十八变”,小珍坚称就是本人参加考试,民警和监考老师为慎重起见,答应让其先行考试再做进一步调查。

事后,小珍迫于压力不再狡辩,承认了自己代替别人参加考试的事实,并进一步交代出背后的组织者周某。

原来,周某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其分别于去年4月和今年3月组织人员替考,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小珍正是他找来的“枪手”之一。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的4名考生、两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这是自作弊入刑以来,杭州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个考试作弊案。

时隔一个多月,被告人王某因组织考生舞弊,被监考人员发现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自刑九实施以来,山东省首起适用该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宁夏、广东深圳……自刑九实施以来,全国多地纷纷爆出因组织参与考试舞弊入刑的案例,为此次高考一次又一次地敲响警钟。

作弊者最高可判7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此次刑九规范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除高考外,自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在规定范围当中。

刑九还明确了组织作弊的处罚标准,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规定,更是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刑九第25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阮齐林说:“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对组织作弊行为的震慑力度,对维护正常考试秩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刑九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通过明确为考试作弊提供相关器材、试题以及答案等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增强了对正常考试秩序的规范。

阮齐林提醒,除了对组织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外,刑九还明确了对替考者和找人代考者的处罚,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阮齐林说,替考或找人代考如今已经明确入罪,这也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阮齐林看来,从法律上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规范早已势在必行,我国作为一个考试大国,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模式由来已久,这也是大多数人实现梦想和改变生活的一个重要渠道,可这一领域的公平

正义却一直遭遇各种挑战。

据介绍,近年来,五花八门的高科技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将组织考试作弊当成固定的牟利手段,进而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灰色产业链,由此极大地扰乱了正常考试秩序,让众多考生从此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

阮齐林无奈地说:“由于此前这一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仅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努力,很难对考试作弊形成有力震慑。”

阮齐林认为,正因如此,大量的考试作弊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地出现,刑九新规的出台恰恰是一个契机,即通过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严惩和震慑,更好地净化考试环境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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