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在英国访问时表示
加强双方交流互鉴 提升司法合作水平
时间:2016-06-14 09:07:17 作者:郭庆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周院长廖柏嘉握手照片 郭庆斌 摄 6月9日至13日,应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中国法院代表团对英国进行了友好访问。访问期间,周强分别会见了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柏嘉、英国外交大臣哈蒙德和外交国务大臣安娜蕾、皇家司法法院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北爱尔兰副首席部长麦吉尼斯和北爱尔兰首席部长代表罗斯、北爱尔兰议会议长牛顿、北爱尔兰首席大法官摩根、伦敦中央刑事法院院长马克斯、牛津大学常务副校长罗林斯和法学院院长安妮·戴维斯等。 在与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柏嘉会谈时,周强表示,此次率团访英,是落实构建中英面向21世纪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积极措施,是进一步推动和密切两国司法交流和两国最高法院合作的务实举措。今年5月廖柏嘉院长率团访华,双方围绕“新世纪的司法正义”主题举办了第三次中英司法圆桌会议和英国司法周等一系列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达成广泛共识,取得良好成效。相信此次访问必将进一步巩固上述成果,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谱写两国司法交流合作新篇章。 廖柏嘉表示,很高兴在伦敦再次见到周强,上个月访问中国期间,中国法院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和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给英国代表团留下深刻印象,双方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就加强未来合作达成了共识。希望通过此次来访,进一步密切双方交流,深化两国司法界务实合作,为推进两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会见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和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奇分别代表两国司法机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及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司法机构关于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换文》。周强和廖柏嘉出席签字仪式并分别签署了对换文的支持函。 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哈蒙德时,周强表示,中英双方围绕落实习近平主席去年访英成果这条主线,不断扩大和深化各领域交流合作并取得丰硕成果,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一定会取得新的发展。当前,中国法院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改革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对中国司法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为应对全球新一轮信息和科技浪潮,中国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不断提高办案智能化水平,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周强表示,我们愿与英国司法界同仁加强交流,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法官培训等方面不断深化务实合作,为促进两国司法关系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哈蒙德回顾了今年1月与周强在北京的愉快会面,表示此次周强院长访英将有力促进双方在商业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改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交流互鉴,推动两国友好关系不断发展。 在访问皇家司法法院并与首席大法官托马斯会谈时,周强强调,全球信息化和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产生许多新类型案件,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希望双方切实开展务实合作,及时分享各自经验,进一步促进司法工作发展、推动法治建设,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托马斯对中英双方签署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换文表示祝贺,并简要介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希望双方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开展定期会晤,通过多种渠道分享信息,尤其是加强在商法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两国经济社会发展。 在会见北爱尔兰副首席部长麦吉尼斯和北爱尔兰首席部长代表罗斯、北爱尔兰议会议长牛顿、北爱尔兰首席大法官摩根时,周强表示,中国地方与北爱之间经贸互补性强,中国法院愿与包括北爱在内的英国司法界同仁共同携手,促进中英友好合作水平不断提升。北爱有关人士赞成周强的看法,并表达了加强与中国各方面特别是与司法界交流合作的愿望。 在牛津大学,周强分别会见了牛津大学常务副校长罗林斯和法学院院长戴维斯。周强表示,牛津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牛津大学法学院是享誉世界的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法律人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与牛津大学在法学研究、人才交流、法官培训、司法案例和法律文化研究,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国际司法合作研究方面加强合作。周强与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学习进修的中国学者和留学生代表进行了交流,勉励他们学以致用、学有所成,回国后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作出贡献,并架起中英法律交流的桥梁。 在英期间,周强一行先后参访了英国最高法院、外交部,牛津大学及其波德林图书馆和法学院,伦敦中央刑事法院、皇家司法法院、国际商事法院,北爱尔兰行政院、议会、最高法院、贝尔法斯特克拉姆林道监狱,伦敦中殿律师学院等机构。此外,还前往中国驻英使馆并看望了驻外工作人员。 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以及中国驻英使馆公使倪坚、中国驻贝尔法斯特总领事王淑英等参加相关活动。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