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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护航
时间:2016-06-17 10:40:22    作者:刘辅华    来源:法制网

2003年,在司法部的支持与指导下,中国证监会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成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总人数位列中央试点单位之首。其中,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就有两人是公职律师,这在全国各试点单位也是少有的。

资本市场是一个法治市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无论是准入性质的行政许可,监督性质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工作,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本质上都是理解与适用法律的工作。所以,做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离不开法治的方法与手段,也离不开经过专业训练、怀揣法治理想、具有法治理念的专业人员。

这些年来,公职律师制度与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广大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并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以复议诉讼工作为例,中国证监会自2004年建立独立应诉制度以来,对以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依靠我会公职律师出庭应诉,不再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有了公职律师的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执法规范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令包括公职律师在内的党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备受鼓舞。

首先,意见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作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公职律师既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但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这要求公职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意见要求,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

二是,意见充分肯定了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四是,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作者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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