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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宣判
前男友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2016-06-23 09:42:18    作者:孟焕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22日上午,轰动一时的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浙江乐清人,留美大学生。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邵某于2011年在北京相识。2012年3月、8月,李某、邵某分别就读于美国罗切斯特理工学院、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之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3年5月,李某为方便与邵某见面,从罗切斯特理工学院转学到爱荷华州立大学。

2014年9月3日(美国当地时间,下同),李某拨打邵某电话,邵某无意中接通电话,致使李某在电话里听到邵某贬低他的言语。同月5日下午4时30分许,李某与邵某入住美国爱荷华州爱荷华市某旅馆。当晚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通过他人预定了回中国的单程机票。次日下午5时许,李某乘邵某返校做小组作业之机,到爱荷华州埃姆斯市格兰德大道2801号麦克斯折扣店及格兰德大道3015号沃尔玛超市分别购买一只行李箱和两只哑铃(分别重15磅、20磅),藏放于其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厢内。7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旅馆房间内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扼颈掐死了邵某。

为隐瞒犯罪事实并能及时逃离美国,李某将尸体装入所购行李箱,箱内放入一只重20磅的哑铃,然后将行李箱藏于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厢。后因故没有沉尸河中,李某直接驾车回到爱荷华州爱荷华市自己居住的公寓,将车停放在其住处附近的停车场。

期间李某以邵某的名义发短信给邵某室友,谎称邵某要离开一周前往明尼苏达州看望朋友。8日凌晨,李某乘坐预定的航班,辗转飞机回国。经鉴定,邵某系遭受暴力致窒息死亡。2015年5月13日(北京时间),李某自动到温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葛掐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李某畏罪潜逃8个月, 归案后避重就轻,社会影响恶劣,但本案在起因和性质上属于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李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有强烈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综上,对李某可予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线法官■

美国警方移交的访谈报告经审查可作定案根据

美国警方移交的访谈报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家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诉讼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本案犯罪行为地在美国,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中美司法协助协定赴美国调查取证,美国警方将调查收集的主要证据材料移交中方。美国警方移交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以及美国警官的访谈报告,均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证据材料均经美国爱荷华州州务卿公证(证实美国警方所移交的证据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由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认证,由我国公安部确认接收,再转交至温州市公安局,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辩护人关于美国警官的访谈报告不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访谈报告由美国警官个人出具,经其签字确认,报告内容为警官通过访谈了解到的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情况。访谈报告详细记录了访谈时间、地点、方式、被访谈人身份信息和访谈内容,且部分访谈过程有律师在场,或有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反映访谈过程。访谈报告所述内容,与美国警方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反映的情况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综上,访谈报告经法庭质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部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李某杀人是否有预谋?

被告人李某辩解称是临时起意杀人,并非有预谋杀人,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并非准备用于杀人后使用;杀人后用行李箱装尸体并将哑铃放入行李箱,本意是为了沉尸不被发现,保证自己能够及时逃离美国。经查,案发时李某正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距离考试时间近,但其购买单程机票回国,又未事先告知家人,其辩称购买机票回国散心不符合常理。李某所谓的搬家系在所住小区内搬到另一单元,而其房间已有行李箱;李某购买的两只哑铃不等重,且哑铃较重,相比李某的形体,难以采信用于健身;在埃姆斯购买行李箱和哑铃,但其居住于2小时车程之外的爱荷华城,购买的行李箱大、哑铃重,舍近求远购买,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李某关于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所用的辩解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情理,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葛提前预定回国单程机票、事先购买行李箱、哑铃,作案后均予以使用,可认定李某杀人有预谋。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关于没有预谋的意见均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自首?

虽然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后多次供述中提到“误杀”“过失”“无意”等字眼,并否认有杀人预谋;且尸检报告证实邵某头皮深层左侧有紫色变色,即头部有钝器导致的外力损伤;脸部皮肤上有撕裂伤,脸右上部中心位置牙齿和侧部门牙(右上颌1、2齿)缺失,证实其生前受到外力打击。被告人李某交代仅用手掐死邵某,与尸检报告内容不完全相符,避重就轻。但其对自己用手掐死邵某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故可认定李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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