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家庭管教缺失交损友酿苦果 迷途少年筹毒资贩毒陷囹圄
时间:2016-06-23 14:14:03    作者: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因家庭管教不严,交上染有不良习气的损友极易误入歧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两起因疏于家庭管教,误交损友的未成年人贩毒案例,特别是案例二中的两少年被告,均为吸毒筹集毒资而以贩养吸,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案例一:花季少女助男友贩毒获刑

16岁的丽丽(化名)初中辍学后回家待业。2015年7月,丽丽外出打工,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致使其缺乏监管教育。同年10月29日,丽丽在明知男友东东(化名,另案处理) 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仍旧携带毒品跟随男友前往某酒店准备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丽丽随身背包内查获净重为90.8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7.39克的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丽丽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1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丽丽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丽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两少年交损友贩毒同入狱

17岁的祥祥(化名)初中便辍学外出打工,因父亲去世,母亲未与其一起生活,长期疏于管教,加之认识了一些损友,后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筹集毒资,祥祥一步步地陷入了毒海。2015年3月28日,祥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渝中区马家堡公交车站附近,将一包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两颗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获毒资320元后被公安民警捉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毒资,并从祥祥身上搜缴了一包净重6.14克的甲基苯丙胺及32颗净重计3.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与祥祥同龄的坤坤(化名),自幼便与爷爷奶奶生活长大,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管教不力,双方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在朋友的影响下坤坤开始接触毒品,因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供其吸毒花费,故也选择了贩毒的道路。2015年4月25日,坤坤与祥祥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附近贩卖毒品。坤坤明知容容(化名)系未成年人,仍将一袋净重0.3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容容,获毒资500元后被公安民警捉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毒资,并从坤坤随身挎包内查获一小袋净重为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及一小袋净重为0.1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祥祥、坤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祥祥、坤坤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祥祥贩卖毒品10.12克,被告人坤坤贩卖毒品0.6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祥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坤坤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而予以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坤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祥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坤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新闻观察】

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 遏制未成年人以贩养吸


渝中法院调研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发现,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35件,占涉毒案件总量的0.8%,涉案人数39人,其中以贩养吸类案件占该类案件的51.3%,具有因吸食毒品而以贩养吸的22人,占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总人数的56.4%。遏制未成年人以贩养吸势头刻不容缓。

调研分析认为,随着毒品的日益泛滥,“瘾君子”中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也逐步凸显,以贩养吸是未成年涉毒的主要特点。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法治意识薄弱,加之好奇心较强,分析判断和控制能力较弱,行事往往遵循“快乐原则”,容易受外界不良刺激和内心欲望的诱惑。在看到他人吸毒或被诱使吸毒时,常抱着新鲜、刺激的心态尝试,结果染上毒瘾不能自拔。因涉毒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家庭往往并不富裕,其过早的进入社会,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和收入来源。为了维持吸食毒品,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以贩养吸之路。2011年至2016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因吸食毒品而以贩养吸的22人,占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总人数的56.4%。

调研分析表明,聚众吸毒传染他人是诱发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重要原因。不少未成年人喜欢结伴到酒吧、网吧、KTV等场所娱乐,通过聚众性喝酒、唱歌等方式寻求刺激,宣泄情感,释放压力。在聚会过程中,当有人吸食毒品时,原本不吸食毒品的未成年人在受人邀约、酒精刺激或从众心理的诱导下,而被迫甚至主动吸食毒品。2011年至2016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有聚众吸毒经历的未成年人19人,占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总人数的48.7%。

据渝中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吸毒往往容易诱发其他犯罪。除可触犯贩卖毒品罪、持有、运输毒品罪外,当吸食毒品的未成年人无法通过贩毒筹集到赌资时,为吸食毒品,他们很可能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行为。此外,吸食毒品后使人产生的“兴奋”以及“兴奋”后产生的抑郁都会削弱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易引发其实施暴力性犯罪。

针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频发现状,渝中法院有关负责人呼吁,全社会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以贩养吸现象,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遏制未成年人以贩养吸势头。

首先,全面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整合学校、社区等相关职责部门和家庭的力量,努力营造一个“无毒”的社会环境。家长要以身作则,注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做好正确引导。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开展禁毒宣传和讲座,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树立遵纪守法、防毒禁毒意识。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学生的成长,尤其应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心,及时矫治“边缘学生”的不良品行。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担负起预防毒品的责任,加强对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和出租屋、旅馆的检查和管控,挤压涉毒行为发生空间,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辍学儿童的管理和帮助。

其次,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素养,培养高尚的情操和高雅的情趣,号召其珍惜大好的青春时光,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毒品。

再次,落实对涉毒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更加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正确地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正视毒品的危害性。判决后注重及时跟踪帮教,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顺利回归社会,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毒犯罪。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