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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
今年1-5月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5.69%
时间:2016-06-23 14:48:3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6月23日从广东省禁毒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5月,广东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277件11526人,同比分别下降15.69%和11.68%,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广东各级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严惩制贩毒犯罪中涉案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重点打击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对依法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和死刑。

另据了解,广东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以“青少年与合成毒品”为主题,着力推进禁毒宣传“六进”活动;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措施的落实等。

广东高院当天还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良成、王良武等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初,被告人王良成与田念毡共同出资,并纠集被告人田富生等人在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田念毡负责购买制毒原料,田富生(掌握制毒技术)具体负责制毒。6月中旬,王良成与田念毡,再次纠集田富生等人制毒。6月下旬,被告人王良武出资,与王良成、田念毡三人,纠集田富生等多人在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制毒。破案后,公安人员先后查获氯胺酮5962克、1.22克、201.75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晶液混合物651.6千克、液体143.1千克、晶体14.7千克等,另查获制毒辅料和制毒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良成、王良武、田富生、田念毡等人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依法对王良成、王良武判处死刑,对田富生、田念毡判处死缓,其余同案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王良成、王良武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自“雷霆扫毒”行动以来,我省制毒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整体形势仍然较为严峻。惠州惠东、汕尾陆丰等地仍是全国氯胺酮、冰毒的主要制造地。广东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制毒、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对其中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充分发挥刑罚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


【案例2】

蔡谦制造毒品案

——“12.29”汕尾陆丰“雷霆扫毒”行动中破获的重大制毒案件,制造冰毒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蔡谦购置制毒工具和原材料,在与同案被告人张美芹共同居住的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家中独自制毒。蔡谦、张美芹将制造出的冰毒藏匿在家中。2013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蔡谦家中将蔡谦、张美芹抓获,并在其住宅西北侧的荔枝园内缴获毒品冰毒16袋,净重共计15132.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8g/100g)、可疑液体一罐,毛重16.7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制毒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谦违反国家禁毒法律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蔡谦制造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美芹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谦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美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蔡谦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在对“12.29”系列案的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毒枭以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该村普遍存在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在查明各自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对其中参与程度较低,或者出于亲情实施包庇、窝藏犯罪的被告人,依法或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的目的。

 

【案例3】

孔桂芳教唆他人吸毒案

——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孔桂芳(时年17岁)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红桂坊”酒店一客房中吸食冰毒时,向16岁的女孩黄某兰宣扬吸食毒品感觉很爽又不容易上瘾,怂恿、教唆黄某兰与其一起以“溜冰”的方式吸食冰毒,致黄某兰染上吸毒恶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桂芳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孔桂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孔桂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孔桂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5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

近年来,青少年吸毒问题日益突出,一些青少年因为交友不慎,加上对毒品的危害懵懂无知,在所谓“朋友”的诱骗、鼓动下沾染上毒品,结果把自己送入了万丈深渊。广大青少年要清醒认识毒品的危害,增强 “拒毒”、“防毒”意识,营造积极向上的生活氛围,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惩处力度,防止这些“损友”继续害人害己。

 

【案例4】

陈俊良利用网络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进行毒品交易,涉案毒品数量虽少,仍应受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俊良经手机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后,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夏湾凯宏酒店以人民币500元(含车费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伟霞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33克、氯胺酮(俗称“K粉”)0.59克、用于贩毒联系的小米牌手机1部,从陈伟霞处缴获刚买来的甲基苯丙胺1袋0.53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陈俊良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亦应当计入贩卖数量。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人吸食毒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案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然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利用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将在严惩制造、大量贩卖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零星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切断毒品通过流通环节进入吸毒人员手中的最后一根链条。

 

【案例5】

龙伟升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杀死两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龙伟升在位于广东省德庆县家中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殴打其母亲李某英(被害人,殁年75岁),致李某英颅脑损伤死亡。期间,龙伟升还将李某英的脑组织挖出来放在家中神台上供奉。当天下午,龙伟升在其家附近遇见同村村民王某英(被害人,女,殁年75岁),认为王某英要毒害自己,又殴打王某英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龙伟升发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后,即逃回自家房屋躲藏,随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伟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伟升吸食毒品致产生幻觉后持械杀人,致二人死亡,还将被害人李某英的脑组织挖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龙伟升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近年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有的吸毒人员吸毒产生幻觉,行为失控,随后实施杀人、伤害、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有的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实施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部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与其精神障碍性症状有关,但因吸毒系自陷性行为,故应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类“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亦要加强,应判重刑的要坚决重判。(通讯员 潘玲娜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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