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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双管齐下破解立案登记现实难题
时间:2016-06-24 17:26:38    作者:宫雪 邹慧    来源:中国审判

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多来,立案这个把守法律诉讼程序第一关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是各项法律制度改革真正的检验场,与民众法律意识、诉讼维权意识不断高涨的现实状况不协调的是,部分当事人对诉讼的基本常识知之甚少,因此,立案登记释明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实践发现,登记立案的释明存在释明内容和范围尚不明确,释明界限未准确界定,释明方式和形式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破解现实难题,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率先推行立案制度改革之后,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中存在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等问题,积极推行和完善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在全市率先推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以下简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并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补充,确保当事人“释明听得懂,文书看得清”,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

明确标准 推出《登记立案释明规则》

完善的释明制度和释明规则能够有效指导当事人行使诉权,规范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对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推出《登记立案释明规则》,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延伸,也是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民众来说,标准化的释明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纠纷指出不同的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该《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共十七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释明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了释明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中立、适度、效率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创新性地规定了标准化释明,统一释明的方式,推动释明工作的规范开展等。第二部分对释明的具体性事项进行了规定。该部分紧紧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主管和管辖等起诉条件对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明的事项和禁止释明的事项,与四中院出台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紧密衔接,确保了释明工作依法标准化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做到“释法到位不越位”。第三部分是对事实释明的规定。鉴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受理特点,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邮寄起诉释明等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同时将释明规则与多元纠纷调解、立保同步等相衔接,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据该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介绍,截至2016年5月31日,四中院2016年度累计立案1282件,日均立案12.57件,接待人数1947人次,日均接待24.04人次 。其中行政案件立案881件;民事案件立案196件;刑事案件立案23件;执行案件立案18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总量增长86.61%。其中行政案件增长87.85%;执行案件增长810%;民事案件增长8.89%;刑事案件增长27.78%。同期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释明次数48次。

四中院在推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成效显著。一方面,此举缩短了立案周期,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提升立案效率——民商事案件一次立案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其他案件当事人80%以上在经法官释明后两次以内办理完登记立案手续。另一方面,实施登记立案释明规则有效地化解纠纷,指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专业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程序解决问题。2016年1月至5月共有30余件案件经立案释明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

完善服务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窗口的释明量剧增,庞大的工作量在客观上使得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需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官中立”的立场要求下,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限度过宽,有可能违反中立原则,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工作站的建立能够有效弥补立案过程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界限造成的不足。

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郑惠云主任介绍,去年12月18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在四中院建立首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北京市8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30余名专职律师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接收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当事人填写和准备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立案表格、文书及证据材料;通过对当事人现场的法律释明、劝说沟通、人文关怀等方式,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纠纷劝导等。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之后,四中院立案庭进一步加强诉讼分类引导服务,在导诉台设立导诉接待法官,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导向进行细化分流:对于当事人主动要求律师咨询的,将其引导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或者通过诉讼无法实现其诉求的当事人,建议其向律师咨询;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又坚持要求立案的,可以先引导至立案窗口,经立案法官释明后仍不符合要求,也可以由立案法官再行建议向律师咨询。

四中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初衷是重点解决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行政案件的数量比以往大幅增加。行政诉讼法领域广泛,各法规间的关系相当复杂,作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属弱势群体,往往对行政诉讼难以把握。对比四中院近两年收案数据可以发现,2016年1-5月份行政案件收案881件,收案数比去年同期上升87.85%,但在立案的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不足10%。这就造成诉讼过程中,公民一方无法清楚理解法官的法言法语,从而产生沟通障碍,阻碍立案和庭审的正常进行。此外,公民因不熟悉法律,在起诉状上时常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对法院裁决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可能会造成程序空转,影响其他诉求的实现,或使诉讼久拖不决,乃至引发涉诉信访。这些问题在行政案件迅速增长的情况下既将使公民利益得不到救济,还会影响诉讼效率。因此,在法院内设法律援助工作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还能减轻法官的释明工作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据介绍,截止2016年6月14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四中院立案诉服大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48次,从提供咨询的案件类型上划分,提供行政咨询154次、民事咨询88次、刑事咨询3次、执行咨询3次;从提供咨询的效果上划分,咨询后为当事人成功立案进入审判程序案件72件,成功化解当事人诉讼纠纷23件,为当事人提供管辖诉讼指引37件,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56件,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法规及案件咨询60件。当事人满意度达到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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