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表示
整体呈现“四个转变” 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时间:2016-07-01 14:26: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表示,一年来,根据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人民陪审员工作呈现“四个转变”,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周强表示,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整体情况来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周强说,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截至今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周强表示,为了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试点法院严格落实提高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让更多的普通群众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严格落实随机抽选,严把选任入口关,实现选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探索分类抽选,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妥善解决人民陪审员分布不均、结构失衡、参审不便等问题,有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同时,采取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扬司法民主;改革参审职权,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创新陪审模式,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合理确定参审案件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保障实质参审权利,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量和效果,“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周强说,为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落实培训经费、改进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并举办人民陪审员示范培训班,组织编写《人民陪审员履职读本》,推动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一年来,试点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1万人次,日常培训1.2万人次。在经费保障方面,试点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规定。80%的试点法院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并提高了经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还研发了全国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网络化、规范化、简便化,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 周强指出,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还面临试点工作推进不平衡、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缺乏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有效机制、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和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试点方案》和《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改革试点圆满成功,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周强对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三点建议: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民陪审员的抽选任命、经费保障、参审履职、惩戒退出和表彰宣传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指导,推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对接工作,推动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和定期调整机制;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等开展专题研究,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完善相关立法,适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修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及履职保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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