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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明星诉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八成胜诉
时间:2016-07-08 14:31:52    作者:王起晨    来源:人民网

7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通报相关案件情况。互联网侵权因其简便易行,近年来呈高发态势,日益成为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主要方式,也增加了维权取证的困难。

随着近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需求逐渐增多,北京市二中院经梳理分析发现,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吸人眼球,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宣传,引发大量肖像权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均为二审案件,约占肖像权纠纷案件的40%左右。61件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件中,涉案明星20余人,涉案医疗美容机构30余家。据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均由明星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侵权的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及公证费、诉讼费用等。上述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判决支持明星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王金山副院长介绍,此类案件具有互联网侵权高发、类型化趋势明显、证据认证难度大、一般由明星起诉并获较高支持率的特点。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61件相关案例中,网络侵权案件达53件,占比87%。此外,被侵权的明星和侵权的医疗美容机构都具有相对集中的类型化特点。

这类案件频发的原因,除了个别医疗美容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的社会监控和管理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网络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小。现今网络渠道获取明星肖像越来越便利,成本很低。而明星往往是通过偶然的机会才了解到被侵权事实,发送律师函后美容机构往往采取删除图片或关闭网站的方式,逃避诉讼和打击,给维权取证带来困难。此外,在法院认定侵权后,除了责成侵权方精神赔偿外,法院还要依据被侵权方的财产损失情况、侵权方的获利情况,适当参考明星代言费确定赔偿数额。据何江恒法官介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经济损失赔偿一般不超过50万,这个数字同很多明星的代言费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例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8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林志颖诉某美容院侵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0万元,而林志颖父子2014年的代言费为350万。

王副院长介绍,结合该类案件特点,北京市二中院严格依法审理,选择具有社会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加强社会引导。北京市二中院进一步建议,被侵权人因提高举证能力,重视证据固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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