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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密工作发展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6-07-13 09:53:55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静    来源:中国审判新媒体

【内容摘要】

司法公开条件下的法院保密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逐步推进司法公开建设、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服务等都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两个方面的考验。本文在深入研究法院保密工作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试从新时期法院保密工作面临的挑战入手,剖析当前法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寻新形势下加强法院保密工作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进而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加强法院保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正文】

做好法院保密工作,处理好新时期新阶段法院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内工作信息化趋势之间的矛盾,明确划分保密工作的范围,确定需要公开交流的司法信息必须依法予以公开,涉及司法秘密的内容也必须保守。区分好这二者的范围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平衡好二者的关系,也是考验法院的一个重要难题。当前,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信息化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好法院保密工作,由此来寻找改进和加强法院保密工作的突破点,探求出提升和完善法院保密工作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和途径,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发展现状和问题分析

当今世界,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我国的保密工作形势更加严峻,法院是国家审理案件、处理与案件关联事务的部门,法院的保密工作不仅同国家利益和安全息息相关,还涉及到案件相关人民群众的利益,法院的保密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法院针对保密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从设立法规来规范定密机制到地毯式普法教育,从成立保密工作小组到开展保密工作专项检查,从剖析失泄密事件到解决实际操作困难,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保密工作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效。但是,当今法院保密工作仍具有长期性、规范性和特殊性,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保密机构不够健全,保密机制需要完善

第一,少数法院保密机构设置不健全,上级机关检查、考核时,出现临时搭班子、凑人数的情况,日常的保密工作也多是流于形式,导致保密工作实效性不强,对新形势下改善和加强法院保密工作、保密队伍的整体建设工作和保密人员素质的提高都带来了不利影响。第二,一些法院保密机构缺失、保密机构乏力,为了应付检查、考核,形式上出台一些机构设置的文件,突击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但实质上这些机构对保密工作职责的范围不清、定岗不明、人员不专,此类机构的设置形同虚设。即便机构名称明确、工作部门具体,也都是一纸空文。第三,部分法院保密机制不够完善,存在覆盖面太小,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往往暴露出大的不抓,小的不管的问题。保密工作不按照规章制度来规范化操作,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常化摆查,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认识不够准确,完全忽视经济社会发展给法院保密工作带来的变化和问题,造成保密工作的思路狭隘、封闭,导致保密工作缺乏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二)保密意识较为淡薄,保密观念有待提高

第一,对保密工作没有正确充分的认识,对当前保密工作的严峻形势缺乏正确判断和科学分析,不能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将法院保密工作与司法公开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加强法院保密工作势必会影响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第二,不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不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规定,认为法院内部“无密可保”, 对实践工作中具体事项是否涉密,对涉密如何认识定级以及采取何种保护的手段和措施,认识不足、分析不清。第三,保密观念陈旧,认为保密工作就是保管好纸质文件和资料、锁好保密设备和管住涉密人员嘴巴就可以高枕无忧,运用老方法、老观念来开展保密工作,既不利于增强法院保密工作的能力,也不利于防止涉密事项的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定岗专职人员缺乏,设施装备急需升级

第一,少数法院人员配置本身不多,保密岗位上的设置专职人员就更少,有些工作人员兼职承担保密工作,往往出现定岗不定人的情况。第二,一些法院由于经费不够、设备不足,又不重视对保密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将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中,基本不可能挤出专项保密经费来保障保密工作,一些重要的核心保密部门都没有专门的保密计算机和软件,导致失泄密,影响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定密程序不规范,保密责任不明确

第一,目前普遍采取 “专人初定、部门审核、领导把关”的三级定密、层层把关的制度,分工较为明确,但具体职责划分不清,定密定级存在任意性。将非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而那些应当保密的事项没有被列入保密范围内,导致定密、定级工作混乱、不规范。另外,不能按照解密程序的规定,该解密的不解密或者超期解密,导致影响保密和司法公开两项工作的进程。第二,没有系统完整的保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当前越抓越细的审判管理考核大环境下,保密工作的考核管理更是轻描淡写,许多保密问题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特别是责任划分、追责措施没有具体规定。

(五)案件秘密把关不严,公开宣传不当

第一,少数法院存在随意性的司法公开活动,公开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公开根本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有些法院不清楚是否要公开,不选择适合的公开渠道,不明确公开程度,导致一些司法公开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第二,一些法院为了更好地推动审判事业的发展,使公众提高警惕,大力开展司法公开宣传、预防犯罪的活动,部分办案人员、媒体工作者利用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些宣传未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定性前过早地将案件情况报道出去,或者将一些不应公开的司法侦查技术手段予以报道,导致宣传、新闻“曝光”不当,使公众和媒体先入为主,影响正常司法工作,有损法院的中立性,造成泄露案件秘密。

(六)教育培训较滞后,人员编制混杂

第一,多数法院由于平日的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保密工作的教育培训就无法及时跟进,一些法院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保密意识不强的问题,认为审判工作都难以应对,保密教育工作就是添麻烦、走形式,对待保密培训能躲就躲或者被动接受,导致工作人员对保密的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的重要性都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第二,多数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将大量辅助性工作交由签订聘用合同的书记员、辅警、网络管理员、物业管理人员、司法收费员和劳务派遣的临时工等来完成。特别在基层法院中,这群人员的数量占比很大,几乎遍及法院的每个部门和每个环节。他们不仅接触所有司法文书,还接触法院的各项审判信息,如果不加强这部分人群的保密工作教育管理,就很容易发生失泄密问题,导致法院工作的被动,影响司法信息和管理安全。

二、创新研究与对策建议

从法院保密工作发展情况看,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虽然发展相对不够全面完善,但法院日常管理工作中,也确实综合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上级检查与自我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加快法院保密工作的发展,最首要的任务是抓住机遇,针对现实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才能真正的使法院保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健全保密机构,完善保密机制

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设置保密机构。纵观法院保密工作的发展史,新时期的司法保密工作与过去相比,无论是作内容,还是工作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任务和责任也逐渐繁重。国家保密局下发的文件中指出:“保密工作机构必须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法院在保密机构的建设要依照《保密法》和相关条例规定,首先依法设立,在法院设置专门的保密办公室,核定独立的保密部门人员编制。其次按章配备,法院保密工作有专门的保密人员编制,应当做到专编专用,人员配备上至少要达到一个专职和一个兼职,条件具备的法院必须要按照两个专职和一个兼职配备。

以加强人机管理为重心,实施合法合理的保密制度。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加强保密工作的制度建设是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和强化保密工作责任的关键环节。首先,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一要明确涉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二要确保涉密人员在岗、离岗的申报和审查,三要加大法院内部的机要、司法统计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其次,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一是在无纸化的办公的大趋势下,加强办公自动化的涉密管理,完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局域网络的保密管理,严把涉密局域网络的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的硬物理隔离制度,杜绝一切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进行链接。二是在普遍运用国际互联网的前提下,控制法院内部源头上将保密信息传送到国际互联网的制度,抓好法院在互联网上司法官网的管理。

(二)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观念

在教育对象上,以广泛普及为任务,针对重点涉密对象。法院保密工作涉及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它与法院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必须加强普及性教育。一要加强全员保密宣传教育,传达最新保密工作精神和文件,着力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二要加强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领导干部是重点涉密人员,他们分管保密工作、最先接触和知悉的司法秘密,由于他们的地位特殊,接触的司法秘密较多且密级较高,加强保密工作的重点、难点就是领导干部,他们通常被设定为主要窃密对象。所以,要重点加强对法院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保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们的保密宣传意识,让他们真正重视与关心保密工作,能做到积极过问、监督、研究决策保密工作,真正维护好司法安全和利益。

在教育时间上,以常抓不懈为手段,突出不同涉密环节。切实将法院保密工作列入党组中心会议的议事范围,纳入每年法院工作计划中,以实施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密切关注保密工作新动态。一要每月各部门召集一次碰头会,查摆存在的保密问题,结合现实情况,将问题及时适度地解决。二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调度会,通报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关键、敏感时期,特别是在各重大节假日前,针对全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三要每年进行保密工作考核,将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由各分管领导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针对机要、档案等涉密要害部门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在教育内容上,以注重系统化为抓手,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法院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保密法》为根本,结合法院保密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法院保密守则的规定,列入每次例会的必要学习内容,参会人员针对各项规定展开学习,研讨交流,将保密教育工作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提高保密自觉性,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

在教育形式上,以注重灌输为常态,具体典型形象化。应当充分利用系统内部局域网、内刊、展板和连廊画报等宣传形式丰富保密教育,将《保密法》和最新的保密方针、政策宣传开来,充分展示保密工作战线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还可以,不定期举办保密工作知识竞赛和典型案例教育片等,突显保密教育的内容,夯实保密教育的效果。

(三)规范定密程序,明确保密责任

明确管理对象,严格定密定级,打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定密工作是保密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基石,严格按照《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根据保密对象的类别,划分出相对应的秘密等级,确定和调整不同的保密方式,保密措施与秘密等级要一一对应,突出保密工作重点,保住司法秘密。

执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细化责任考核制度。必须逐级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每级负责、人人落实。切实明确保密责任的内容,将保密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建立责任考核机制。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必须与各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不仅纳入综合考核,还要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考核,针对工作失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保密责任追究,甚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增加定岗专职人员,升级设施装备

配齐配强专职人员,重视人员素质的提升。法院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建立一支优秀保密干部队伍,应当将熟练掌握保密技术,精通保密管理,通过严格审查的优秀人才选配到保密岗位,严把保密人员“入口关”,被选拔的人才到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系统的保密教育培训,取得保密部门考核合格,必须实现持证上岗,真正建设出业务能力精、专业素质高的保密干部队伍。

多措并举,加强技术防护。一要在治“乱”上下功夫,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确定司法材料的密级,针对需要上网发布的材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同时应得到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核,再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审批,最后统一由宣传部门协同技术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发送至互联网,切实保证上网信息程序合法、内容真实、适度公开、杜绝泄密。二要在治“漏”上下功夫,涉及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卷宗不能通过日常的传真机发送,必须使用系统联网的涉密传真机,或者由机要部门以机要件的形式直接送达、传递。三要在治“松”上下功夫,办公计算机的局域网与公众信息互联网必须实行强制物理隔离,办公区涉密部门的计算机必须使用相应的登录口令,编号后并在单位保密委员会备案。法院涉密计算机的维护、操作和数据统计的业务,必须双人同时到位,并对涉密内容的数据库进行加密处理。四要在治“散”上下功夫,对存有涉密内容的存储介质,应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分类保管、使用和销毁,同一存储介质中不得混存不同密级的涉密资料,不得混存涉密资料和公开信息。

(五)严守案件秘密,适当公开宣传

深入保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三类案件的司法秘密。案件审理是法院保密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根据法院《组织法》解释中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工作一律不公开进行,严守司法案件研究讨论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针对重要案件的内部处理意见和函复内容,这些秘密一旦泄露,极有可能导致被告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的逃跑、串供、匿赃、毁证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司法公开应当做到合法合理、态度中立。除上述提到的三类案件之外,其他司法案件原则上市都必须公开进行审理的,但这并不代表公开审理案件的全部资料都可以对外公开,需要借阅、复印案件资料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等手续,向相关法院进行申请,依照借阅、复印案件材料管理规定查阅,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加强教育培训,科学配置人员编制

定期更新保密工作知识,调动保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密干部必须达到本科学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鼓励保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逐步提升人员的文化素质,为加强保密培训打好基础。每年组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培训教育,强化保密人员网络技术的应用培训,使其及时了解保密形式,更好地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通过宣传保密战线上典型人物、事迹,观看保密教育片等多种形式,让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理解保密工作,使保密人员产生干好工作的荣誉感、事业心和责任心,更好调动保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合理化管理不同编制人员,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当前,法院工作人员编制混杂,除了中央政法编之外,还有事业编、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多种编制组成。应当将综合素质较好、发展空间较大的中央政法编保密干部大胆地配置到更高层次的岗位上,将其他编制中,对司法公正认真负责、实绩突出的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逐步完善正确的绩效考评机制,在法院上下营造一种优者重用的管理氛围,切实增强法院保密工作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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