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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谐医患关系
时间:2014-04-10 14:40:04    作者:王文兵 本刊记者 黄晓云    

2013年10月26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三名医生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两人重伤。

此“杀医血案”并非个案。据中国医师协会梳理,2013年10月17日至27日,仅十天,全国就发生六起患者伤医事件,多位医护人员重伤甚至死亡。

近几年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正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惨烈地爆发出来。“杀医伤医”频现,究竟有无解决之道?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认为,医患冲突,受伤的不仅是医生。对于患者来说,医患信任破裂的恶果最终还是落到自己身上:越来越多的医生为了规避风险会选择风险最低而非效果最佳的治疗方案;越来越多的医生或准医生会因为惧怕可能的风险选择逃离医疗行业。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姚媛贞代表、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雷冬竹代表认为,优化医疗职业环境,共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全方位思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要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加强医疗行业自律、医疗资源的合理分布,还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完善、正确的舆论氛围、政府财政保障以及公民的文化道德素养等。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则是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孙伟代表倡议构建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加强医患纠纷和解方式的规范和监督。对医患纠纷协商和解案件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防范“医闹”索要天价赔偿,也防止医院通过“私了”掩盖医疗事故。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使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禁止协商和解中的非法行为,如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封堵大门等。若出现非法行为,医疗机构应终止协商,必要时可请求公安部门协助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二是加快改革医患纠纷调解制度。改革医学会鉴定制度,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和鉴定委员会”,并将之作为非司法性机构,从调解民事纠纷角度来调解医疗纠纷,对医疗过失索赔进行评估并提出非约束力意见。医疗纠纷调解和鉴定委员会可由政府或当地医师学会联合设立,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听取相关医院和病人报告,并将掌握的材料转交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小组,包括医学专家、法学专家、法医等,其中医学专家应至少有两名与涉嫌造成事故医师从事相同专科。这种设计可从制度上打破医方对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的垄断,使医疗专家对医疗损害的鉴定过程受制于法律人士的评判。同时在法律人士判断下,可排除一些诉讼意义不大的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医务人员诉讼压力,使真正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案件能充分利用法律制度优势,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三是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鉴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宜加快培养和吸收具备医疗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满足法院办理医疗案件的需求。同时,法院宜吸收有医疗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或是让另外未参与案件的医学专家做陪审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作出专业判断,结论本就正确的,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鉴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并缩短诉讼时间。四是加强医患纠纷和解、调解和诉讼机制的衔接。鉴于我国各地第三方介入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试点取得的经验,可通过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立法,将医疗纠纷从以诉讼为重心向和解、调解等非诉机制引导。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加强和解机制、调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

办理情况

关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问题。2009年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专门就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二元化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得到解决。至此,在法律上和民事审判中,不再有医疗事故的案件类型。有鉴于此,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经废止了2003年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赔偿标准上统一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依据。因此,赔偿标准的二元化问题已经解决。

关于医疗损害的鉴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总的指导原则是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重视医疗科学的特征,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该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的范围,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化、统一化,患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等。就其中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卫生部、司法部协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范围、鉴定的技术标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问题,主要目的在于使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统一化,避免多头鉴定,使其具有公信力,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提供明确的鉴定依据,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公信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征求意见,并对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充分吸收,完善该司法解释稿,争取早日出台。

关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纠纷调解的司法确认。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医疗纠纷的具体特点,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最大程度地缓和医患双方的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数量。

关于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问题。正如代表在建议中所言,确实有必要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加快培养和吸收具备医疗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不少医疗条件较好、诊疗数量较多并由此引发医患纠纷较多地区的人民法院已经或正在尝试设立医疗纠纷专业审判合议庭,由长期处理医疗纠纷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也在尝试吸收医学专家、医生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总结经验,在有条件、有必要的地区推广此种经验,保证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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