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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
时间:2016-07-19 14:38:21    作者:黄洁    来源:法制日报

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高校研究生院考场,查获了三名替考“枪手”。涉案的三名替考者与三名被替考者随后接受了法院的审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批获刑人员。

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这起替考案的幕后组织者匡某逐渐浮出水面,被替考的三名考生正是匡某经营的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的学生。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5日对匡某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也是北京市侦破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5年9月,匡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了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主要负责组织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此前已宣判的替考案中,三名被替考者谢某、曾某和曾某某都是这个研修班的学员。

匡某开办的这个研修班收费不菲,复习的学费就要两万元。可参加完研修班复习的谢某,依旧对通过考试没有把握。24岁的谢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待业,通过MPA考试是他改变自己命运的最后稻草,可两次考研失败的经历让他没有勇气再试。于是,临考前,谢某辗转找到了匡某,求他帮忙。

匡某说:“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当朋友、亲人拜托你帮忙的时候,你往往是不好拒绝的。”出于这样的理由,匡某答应了谢某的要求,并通过他人找到了“枪手”马某,约定由谢某负责马某赴京考试的费用1700元。考试前,马某、谢某在匡某的带领下,从湖南来到北京参考。由于34岁的马某与年仅24岁的谢某相貌相差太大,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报警。

康某是匡某为另一名学员曾某找到的“枪手”。与谢某的情况不同,康某与曾某是公司同事,作为上司的曾某以转正为条件,让康某替其参加考试。康某答应后,随匡某和曾某一起来到北京,由康某本人“冒名顶替”进行了考生现场信息确认,并在现场照相。信息确认回到湖南后,康某便顺利转正。但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经过仔细查验,最终发现了康某替考的事实。

第三名替考者胡某是三名“枪手”中获利最高的。经过匡某介绍替考的她,得到了两万元好处费。不过,据胡某自己说,她替考不为钱,只是想练练手,为自己来年参加此项考试做准备。不过,她也在考场上被识破。

“枪手”落网后,被替考者纷纷投案。今年1月,6名替考人员和被替考者分别被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据承办匡某案的检察官介绍,本案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

办案检察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对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培育国民诚信意识有重大意义。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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