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和民族地区法院司改,还差啥
时间:2016-07-20 10:55:17 作者:李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受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边远和民族地区法院改革既要面对改革进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又要解决各自差异化问题。一线办案法官少,人案不均;工作条件相对较差,司法人才招不进、留不住;缺乏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等都是改革急需破解的难题。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对边远和民族地区法院改革尤为关注,明确了政策,提供了遵循,完善了顶层设计,最大限度激发了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既需要发达地区法院先行先试担当改革“排头兵”,又需要边远和民族地区法院因地制宜迎难而上。实践证明,只有当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革才有不断向前的推动力。 员额怎么入 以案定额,兼顾民族法官 内蒙古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区,2015年5月被中央确定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长期以来,内蒙古人案不均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其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中心城区普遍案多人少,边远旗县普遍案少人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年人均办案量300余件,而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却不到20件,原有的政法专项编制分配多年不变,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政法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惠介绍说。 针对实际,内蒙古法院采取不同比例与定额制两种方式确定员额,总原则是以案定额。“不同比例”,即不同法院因年受理案件数量不同,员额配置的比例也不同,对案件量特别多的旗县(市区),适当突破规定的员额比例。基层法院员额比例最高达40%,最低的仅有22%;“定额制”则是对案件特别少的基层法院,直接确定员额数,不与政法专项编制挂钩。 在确定员额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内蒙古法院还单独留出蒙汉“双语”法官员额,确保蒙汉“双语”法律人才进入员额。据了解,达茂旗人民法院法官入额24人,其中“双语”法官8人,占33.3%。 云南则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要有适当数量的当地少数民族法官入额。对少数民族候选人考核,除考察办案经历外,还突出对掌握当地民族语言文字、了解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的情况及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确保一批业务精、政策通的少数民族法官入额。据了解,云南全省首批入额法官中,少数民族法官占20.9%。 【顶层设计】对领导干部入额,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把握,形成正确导向。对从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这有利于他们履行好领导职责。对具有法官资格的人进行入额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履职必备的法律知识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等,这样既防止简单地以考分划线,又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 人员怎么招 降低门槛,向基层倾斜 作为中部省份,山西拥有35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2个省级贫困县。这些地方大多交通不便、条件差、待遇低,大学生不愿报考,考上也不安心,“边补员、边流失”问题十分突出。 针对此情况,山西法院重点改进基层司法人员招录工作。为保证法官助理职位的全额招录,其开考比例从正常的3∶1降为2∶1,并限定报考户籍,为贫困县法院的招录提供便利条件,有效缓解了辅助人员短缺困境。试点法院书记员全部采取“省级核定、政府购买、劳务派遣、法院任用”的方式配备,解决了辅助人员严重短缺的困境。书记员的招录则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统一进行,由省人社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考核鉴定办法,为等级晋升提供明确依据,确保贫困偏远地区的法院人员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的特殊情况,内蒙古法院将边境旗县、“三少民族”自治旗、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一个板块,单独设置学历、专业、户籍、年龄等资格条件,单独设定开考比例和招录分数线,优先考虑本地人才入选,有效地解决了艰苦边远地区司法人才“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 对于蒙汉“双语”法官的招录、遴选,内蒙古统一确定招录、遴选计划,不同旗县蒙汉“双语”法官都留有相应额数,并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资格条件,通过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分数线等方式,确保蒙汉“双语”法律人才进入。 【顶层设计】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保障怎么落地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同一地方辖区内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如何落实经济政策,试点地区各有高招。 贵州法院从落实办案激励保障经费入手,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尚未出台之际,贵州各级财政在财力紧张、有限的情况下,采取“省财政出一点、市(州)财政拨一点、县(区)财政挤一点”的方式,为每一家试点法院分别筹集300万元司法改革试点启动经费,让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薪酬保障从一开始就没有空转。试点法院按照“试点期间薪酬制度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的要求,将办案补贴与案件质效挂钩,极大调动了办案积极性。 青海法院在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上不等不靠,及时实施法官职务套改,补发津贴。按照中央关于法官工资制度改革采取职务套改和工资套评“两步走”的要求,妥善解决了2011年7月以来新任法官审判津贴及部分等级晋升法官津贴差额的补发问题,为深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目前,在全省全面推开试点的情况下,已于今年3月分两批次为所有司法人员预发了工资待遇。 【顶层设计】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树立正确的分配导向,确保各项保障政策向基层办案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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