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裁定:对“家庭暴力”说“不”
——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
时间:2014-04-10 15:54:45 作者:李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2011年8月底,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李金(Kim)在微博上公开曝光李阳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并公布了数张受伤照片为证。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家暴门”离婚案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此前,朝阳法院根据李金的申请,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李金诉李阳离婚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金就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李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强制执行申请金额与事实不符。朝阳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对李阳的执行异议召开了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并应李阳的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内容。 随着“李阳家暴门”案的波澜不断,“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再次回到公众的视野,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公布了2013年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根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家庭暴力不再像传统观念认为的那样,属于单纯的家事、小事,而是一个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为此,本刊记者近日就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以及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等问题,采访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 家庭暴力和观念有关 记者: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哪些因素有关?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农村、城市、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学历层次的人群中有无区别? 陈敏:家庭暴力指发生在存在亲密关系的两人之间,一方为了控制另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形式公约》,家庭暴力主要是配偶和离异配偶之间、恋人和分手恋人之间发生的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另外,近些年老人和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也逐渐浮出水面,问题也比较严重。 从表面看,家庭暴力似乎是因为生活琐事引发,而实际上,每一个家庭暴力行为的背后,都是施暴者控制受害者的强烈心理需要,暴力是男性为维护夫权(父权)而对妻子采取的控制手段。比如,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的家规,如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滥施家规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家暴行为。这种施暴方式,虽然不会给原告(妻子)造成大的身体伤害后果,却能对她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男性用暴力控制女性,以确立自己一家之主地位的观念,是男性在成长过程中习得的一种对待女性的态度和方式,是男尊女卑思想在现代婚恋家庭关系中的体现。这种家庭价值观主要是借助个体的信念系统,通过家庭暴力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的。男性从父辈的言行中“懂得”了:自己是一家之长,老婆孩子附属于自己,因此必须在自己的控制之中。若有不服控制的言行,可以使用暴力予以教训。于是,当他们要分手而妻子或女友不愿意时,暴力成了他们掌控局面的主要手段;当妻子或女友要分手而他们自己不愿意时,暴力同样是他们“挽留”妻子或女友的主要手段;当妻子或女友去意已决时,暴力更是成为他们实施报复的主要手段。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每一个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一般都是控制欲极强的人,而控制欲强的人一般内心都特别没有安全感,他们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很低,心理非常脆弱,他们不能忍受家庭中的女性和自己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只是因为害怕失去而去控制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方的女性即使有经济能力离开施暴方,但因为施暴方的控制太强了,她也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才能离开。 根据调查,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而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均无必然联系。如果一定要说区别,那只能是家庭暴力在农村或者是受教育程度低的家庭更为公开,而在城市或者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中比较隐蔽,还有就是受教育程度高一些的受害人摆脱暴力的能力可能强一些。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 记者:很多人会将“家庭暴力”归到“家庭纠纷”当中去,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中也难免会有这种想法,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吗?我们应该如何重新认识“家庭暴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又应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陈敏:“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虽然前面都冠有“家庭”两字,但这两者绝对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纠纷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纠纷双方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对方接受己方观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而暴力双方的地位和关系不平等,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从而控制对方。“家庭暴力”和家庭之外的暴力在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利用强制力或武力乃至威胁,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的行为,只是“家庭暴力”披上了“家庭”的温情外衣,很多人就将其误认为“家庭纠纷”,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不但很多受害人不愿张扬或求助于人,我们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即使遇到求助,也感到棘手,除非因家庭暴力发生了恶性刑事案件,一般也认为这是别人的“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际上,“家庭暴力”已经远远不是“家务事”那么简单,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这从涉家暴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案件近10%的比例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但严重侵害女性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和平等权,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2013年10月发生在宁夏的七口灭门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这对于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过去,我们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甚至曾有一个法院定了一个标准,说因家庭暴力报警7次以上才可以认定“家庭暴力”,这些都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家庭暴力”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控制,哪怕施暴者只打一次,但只要对受害人构成了威慑,让受害人恐惧,施暴者达到了控制的目的,就构成“家庭暴力”。也正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在2008年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之前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都非常低。我们曾经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做过调研,该院在试点前的2005-2006年,共审结离婚案件474件,其中196件案子涉家暴,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现行证据规则,法院仅能根据被告自认和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认定7件,认定率低于4%。2008年开始试点后,该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在离婚案件数基本不变的情况下,2008-2011年家暴认定率提高至21%-29%之间,且绝大多数一审判决即生效,极少数上诉的也被二审法院维持,说明推定认定基本符合客观真实。自2008年试点之后,参加试点的人民法院根据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和规律,不但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调整,即采用“高度概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而且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合理的重新分配,即原告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的事实极强,表现出来就是要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控制女性,这从表面看似乎是因为爱得过深,实质上却和爱没有太大关系,即使他已经不爱你了,也不能允许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但不能提供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试点工作进行5年多来,还没有出现被推定施暴的被告就此推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人身保护裁定”重在“保护” 记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编制完成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当年5月正式向全国发布。当时是基于哪些考虑编写《指南》的?《指南》中专章规定了“人身保护裁定”,其宗旨是什么?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有哪些特殊的要求?“人身保护裁定”有无分类?其运行至今的效果如何? 陈敏: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越来越被全社会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意识到其处理方式应当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传统经验和知识已越来越不适应该类案件的高质量办案需求,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呼唤有一本为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而专门编制的操作指南—这是我们编制《指南》的现实背景。《指南》中专章规定了“人身保护裁定”,这是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而做的尝试,其核心目的就是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安全,保障她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受到更大伤害之前得到保护,而不是惩罚施暴人。因此,在实践中,“人身保护裁定”的签发程序也不复杂,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让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的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一般会在48小时内发出裁定,有的法院甚至已经能够做到上午受理申请,下午即发出裁定。因为从理念上说,“人身保护裁定”的签发和在审判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没有必然关系,而“人生保护裁定”也并不处理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它只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出于预防的目的,禁止一个人去殴打另外一个人是永远不会错的。 “人身保护裁定”可分为三种,即诉前人身保护裁定、诉中人身保护裁定和诉后人身保护裁定。其中诉前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限是1个月,即在裁定发出后1个月内,受害人必须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是变更抚养权诉讼。提起诉讼后,如果原来申请了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可以申请延期3个月、6个月或者1年,如果原来没有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可以在诉中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其期限可以是3个月、6个月或者1年,期间也可以申请延期,最终以该案结案的时间为准。结案后6个月内受害人仍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此即为诉后人身保护裁定,这是为了防止“分手暴力”的发生。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诉前人身保护裁定效果最好。人民法院发出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后,大多数的施暴人都停止了施暴,而受害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就不起诉离婚了,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制止了婚姻内的暴力,保护了婚姻内女性的人身权利。从这个现象出发,我们现在正在探索独立于离婚诉讼或者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身保护裁定申请程序(因为家庭暴力还不是独立的立案案由),在这方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已经开始尝试人身保护裁定申请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一级案由下单独立案,这是一件非常有勇气的事,既能保护受害人在婚姻家庭关系内的人身安全,又能修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人身保护裁定”重在“保护”,不但体现在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上,还体现在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当年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试点工作。在后来的民诉法修改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人身保护裁定”程序作为民诉法修改建议的一部分提交给全国人大,新民诉法第一百条中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人身保护裁定”量身定做的。按照这一条规定,现在全国的任何一家法院,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点,都可以也应当受理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超过500份,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94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43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24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2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20份,等等。按照新民诉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人身保护裁定,可以予以训诫、罚款和拘留等处罚。到目前为止,我们只统计到5例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案件,其中有两例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有两例由法院司法拘留。人身保护裁定在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推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记者:从“人身保护裁定”在全国的运行情况看,似乎并不均衡,一些法院从2008年至今,一份裁定都还没有发出,您认为这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未来我们应当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继续进行? 陈敏:首先,这和观念有关。我们的社会将女性的人身权利人为地割裂开来,分为公共领域的和私人领域两个方面。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女性在公共领域 (社会)和私人领域 (家庭)中的人身权益采取了双重标准:非家庭成员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法律严厉打击;家庭成员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法律以家庭纠纷为由袖手旁观。比如,同样是故意伤害行为,如果发生在家庭之外,通常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如果在家庭内部发生,通常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7年。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制止公共领域中发生的侵害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因为它实际上构成了对男性财产权的侵犯。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和捍卫者,受侵害女性的丈夫要求国家予以制止。国家便顺应男性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应对非家庭成员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害。默许私人领域发生的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因为男性视殴打妻子为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外人不得干预,法律和政策便不干预。这种倾向不但在普通老百姓的观念中很明显,在司法和执法人员的观念中表现也很明显。家庭暴力受者要求警察出面制止家庭暴力,对公安机关来说,“本来就是分内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都能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面对受害者的报警求助,警察常常予以拒绝而不觉得有违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其依据的基本上都是“还是夫妻,不好管”的逻辑,其隐含前提是:别人没权利打你,但你丈夫有权利打你。家庭暴力是私事,警察不宜介入,而警察不介入,就无从收集和固定证据。在有些法院,也会因为同样的原因存在懈怠情绪,并认为签发人身保护裁定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从而不愿意去做这项工作,这些想法说到底还是观念上的原因。 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目前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要实现对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保护,这需要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而这其中公安机关的作用尤为重要。今年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公安部提出建议,要求公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护裁定。我们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公安部门应当制止家庭暴力,但是没有规定如果制止不力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公安部门是一个实行高度军事化管理的部门,只有将人身保护裁定执行工作纳入其考核指标,实现自上而下的推动,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得到落实。2013年10月,福建省公安厅就此专门出台了一项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加强和提升化解家庭纠纷和处置家庭暴力的能力,本身就是份内事,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去做好”。同月,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与此同时,我们建议女性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当拨打110报警电话,而不是派出所,因为110有录音,如果警察处理不力,可以记录警号并进行投诉。另外,我们建议涉家暴女性应当坚持要求警察开具伤情鉴定介绍信。这些方法不但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还能够从侧面推动公安机关对该项工作的开展。除了公安部门的配合,反家暴工作还涉及到民政部门,因为一些遭受家暴侵害的女性不得已只能逃出家门,这时候就需要住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为这些女性提供庇护场所。此外,反家暴工作还涉及到妇联和卫生等部门,比如,受家暴侵害的女性到医院治疗,医生应当告诉她们有什么权利,应该到什么地方去求助,将她们的伤情记录清楚,并告诉这些女性可以做鉴定,等等。 在未来的几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致力于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试点法院,牵头联系当地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统筹联动机制,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以期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局面,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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