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4-04-10 16:08:35 作者:王文兵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为我国的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劳动权益维护和保障方面还面临许多问题。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来自民建海南省委的施耀忠委员说,一是拖欠工资现象严重。2011年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126.9万人。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11年与雇主或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例为56.2%。三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2011年农民工每周工作超过劳动法规定时间的占84.5%,超过5天的占83.5%。四是参加社会保险率低。2011年没有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分别高达86.1%、76.4%、83.3%、92%和94.4%。五是劳动保护严重不足。相当一部分雇主或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农民工工伤、职业病多发,有的甚至得不到及时救治。 施耀忠委员建议:要推动雇主或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实现由口头协议式管理向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转变。临时性、季节性使用农民工的雇主或单位,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将农民工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范围。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和合理增长。 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施耀忠委员建议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低门槛的过渡性社会保障制度,以便进可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退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施耀忠委员建议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督促和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雇主或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保证财政经费投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欠薪及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施耀忠委员还建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精简程序,加强调解,快速处理。农民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确保经济拮据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民建中央李世杰委员说,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民生保障”、“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近年来,民生状况尤其低收入群众生活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时至今日,农民工群体还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农民工欠薪现象还较为突出。 李世杰委员建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预防劳动违法。完善救济途径,构建多层次执法监督网络。将“先裁后审”改为仲裁与诉讼同时进行的“或裁或审”模式,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如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裁决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万一出现在裁决规定时限内不能履行,可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与仲裁法的经济合同仲裁方面相衔接。如选择诉讼,则“一审终审”,采用简易程序,快捷处理。此外,无论选择仲裁或诉讼,时效应统一设定为2年,与民事案件的一般时效相衔接。行政手段上,制定措施,对于恶意欠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及负责人不只从经济上处罚,还从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方面降级、加以限制等,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李世杰委员还建议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有效的创新制度和实用条文吸纳为国家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目前法律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非常少,大量的劳动案件都纠缠于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上,这方面要作出规定;二是增加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扩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范围,降低劳动者举证责任的门槛限制;梳理相关政策和文件,使之形成体系化的政策文件。 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均会就保障包括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在内的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时制定出台了四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在立案审查、文书送达、举证责任、诉裁衔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面细化了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维权的司法保障措施。另外,为了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关于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的问题。实践中,在全国大部分地方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置了相应的民事审判庭,专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或者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些庭室的法官常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专业知识储备充分,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法院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均在相应的民事审判庭下设置了相应的合议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上认真做好总结,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 在简化诉讼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为及时快捷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启动了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在北京、湖北、青海等十三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给付之诉案件,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实行快审快结,以进一步降低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正式将小额诉讼制度确立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这必将对缩短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更加及时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工作中加强对已有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出台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等方式加以完善。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长期性的重大课题,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将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加大对涉农民工维权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分析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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