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审试点后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
水塘承包人无证倒垃圾被索赔1050万元
时间:2016-07-29 16:38:11 作者:章宁旦 来源:法制日报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鱼塘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今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这是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据最新的评估报告,将此前提出的“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中的赔偿诉请,变更为1050万元。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经济社一处水塘(面积约5万余平方米,深度约50米,与村民生活区仅一墙之隔)的实际承包人张某、经营管理者邝某等人,自2012年11月开始,在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容许他人向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水塘水面被各类运来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盖。 从化区检察院随即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水塘的水体进行监测,发现该水塘氨氮值最高达到农业用水标准的18.8倍。 检察机关还发现,2015年9月,从化区城管局鳌头中队先后向张某发出4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涉案水塘倾倒垃圾并限期清除已倾倒的垃圾。从化区环保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检测结果表明水塘中水体的氨氮值是渔业水质标准的79.2倍、农业用水标准的39.6倍;化学需氧量是《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最高值的1.7倍;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最高限值的3.4倍。 此后,张某、邝某曾在鳌头镇政府责成下进行了初步垃圾清理工作,但仅清理了表面漂浮垃圾,大量沉底垃圾没有清理即被覆上泥土,塘水仍呈乌黑色并散发恶臭。 2015年11月,从化区检察院分别向鳌头镇政府、从化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鳌头镇政府回复称,已着手制订方案进行污水处理和除臭工作,协助污水处理方和承租方协商整治措施;区城管局也回复已立案,准备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非法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整治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此,广州市检察院依据从化区检察院请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邝某污染农用地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况仍在持续。经广州市民政局确认,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环保组织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起诉资格,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于今年2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 今天上午9时,该案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法庭开庭。开庭伊始,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更改诉讼请求,将“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由此前的120万元变更为1050万元。该院称,根据今年7月由专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涉案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公益诉讼人变更请求违反了程序规定,法庭应给予充足时间答辩。在合议庭短暂休庭后,决定对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接纳,同时决定给予被告对变更诉讼请求部分一个月的举证答辩期。 法庭上,两被告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无异议。邝某的代理人还在法庭上诚恳道歉,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表示理解,但他提出,邝某是疏忽而不是故意为之导致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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