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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何妨从红绿灯说起?
时间:2014-04-10 16:58:39    作者:马茂青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红绿灯仅仅是最简单的交通规则,二者似乎没什么密切的联系,但笔者以为,从微观处着眼,红绿灯恰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必备的步伐。简单的的红绿灯背后,是对于民众的法律理念、法治信仰的最广泛的培养。下文将对其以怎样的方式培养民众怎样的法治理念进行简单分析。

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协调—规则的合理性价值

在十字路口,谁都想节约时间,径直通过,但这样就必然会导致混乱、冲突甚至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也就是说,各顾各的径直通行的方式虽然最符合行人的眼前利益,但是却不符合长期利益—安全、有序和和谐。正如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讲到,人类的理性使人们为了长远利益能对眼前的事物做暂时的忍耐,因此,出于长远利益考虑对眼前的利益进行适当的限制与控制的规则便是合理的,某种意义上也是深富科学性之举,这便是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的最简单的交通规则向我们传递的规则的合理性价值。

法律规则作为一种理性构建的规则,虽然在内容上更趋向于那些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比较重要的长期利益的关注,但就约束眼前利益,为长远利益做出合乎理性与深富洞见性的安排这种功能而言,其与红绿灯的规则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重视红绿灯规则的实施,就会培养并深化民众对于规则背后的这一价值追求的认同感,增强民众对自愿守法的合理性认识。

权力与责任—对待特权的正确态度

红灯停、绿灯行并不排除救护车、有公务的警车、消防车等为了特殊的需求而在形式上“违反”这种规则,这样的行为之所以合理,是因为他们都承担着特殊的责任—打击犯罪或者拯救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的特殊的权利来源于他们特殊的职责。

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视同仁的行使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是依法治国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就必然排斥“特权”的存在,而是要求对于特权的行使加以控制,特殊的权力意味着特殊的责任,权责相统一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因此,基于公务,某种车辆违法交通规则的“特权”应该是允许的,当然还是应该有限度的,而非基于公务目的“特权”,是毫无疑问应该被禁止的。这样以来,对于培养民众正确的“权力”意识,纠正因为历史原因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及时的强制性后果—规则的时效与实效

以笔者亲眼所见,在有红绿灯的路口,是否有交通督导员的存在,十分明确的影响着人们对红绿灯的遵守状况。这是因为,交通督导员代表着一种行为评价系统,因为其具有及时性的特征,所以能有效的督促行人遵守规则。

刑罚的有效性往往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对行为进行评价本来就是法律的题中之一,上述交通督导员的例子再次印证了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断,也为法律发挥实效提供了一条改进之路: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不利后果很快就会被个体所承担,那个体自然会倾向于遵守之;同样的,如果法律的不利后果很快的会被责任人所承担,那种逃脱法律评价的侥幸心理自然也会越来越少的存在了。因此,交通督导员的存在,对于增强民众对规则的评价,对法律评价的认识,乃至对可能会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取舍等,无疑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日常生活中倡导全民遵守小小的红绿灯已觉不易,引导全民遵守更广泛的交通规则—法律规则则更需时日。法治是一项长远的事业,需要全体公民不停地努力,需要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培养。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试想,如果民众对于基本的交通规则都充满了蔑视、违反、不尊重与狭隘的功利心态,还何谈知法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因此,笔者以为,培养民众对于红绿灯的正确认识与尊重遵守,虽是一件“小事”,但对于依法治国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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