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下半年“加速度” 这四大焦点和百姓密切相关
时间:2016-08-12 09:31:39 来源:新华网
自“营改增”以后,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呼声越来越高,据媒体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下半年有望加速推进。这其中,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转变、家庭为征收单位的纳入、起征点和税率的调整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 焦点一:综合与分类结合所得税制将建立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分类税制是我国长期以来税收实践形成的模式,优势主要在于征收管理比较便利,不同税率有利于贯彻部分经济政策。随着时代发展,分类税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等。 基于这种情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也就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 据媒体报道,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是基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考量以及优化税制结构的考量。 “比如说,一个人工资收入3200元,劳务收入800元,另一个人只有工资收入4000元,在现在分类的税制下,第二个人就要交税,而总收入相同的第一个人因为两项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交税。但综合计算的话就能更加公平。” 焦点二: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或可期 除了部分所得综合纳税之外,“抵扣”也将成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在现行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往往没有被考虑进去。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出入。中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二是原来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譬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此类问题有望得到缓解,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多次提出,个税改革“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李永刚认为,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所得税改革方案,或许会在以下两个方面有大的改革与变动:一是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法有可能以家庭为征收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二是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法会体现出对不同家庭抚养系数的差异,和体现对家庭房贷利息的必要扣除。 焦点三:税收起征点会不会提高? 谈及个税改革,大多数工薪阶层的诉求往往简单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 民众的诉求也是有原因的。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至今已经有近五年的时间未做调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显示,这五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但同时,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其中2011年上涨5.4%,2012年-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2%。 “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个税起征点,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全国政协委员、华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沙振权表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若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受益人群就是工资水平在3500-5000元的工薪阶层。 不过,也有学者表示,提高起征点可能仅仅停留在“理想很丰满”的阶段。起征点仅是税制中的某一变量,简单的调节解决不了诸多问题。 焦点四:税率会否适当下调? 各方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不可忽略另一个关键问题——税率。某种程度上,税率调整较之起征点影响更大。目前我国实行的是7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其中,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需要大幅调整,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基于国际人才竞争等因素,世界范围内调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大势所趋,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20万元或更多。 不过,在刘剑文看来,税率可以适当下调,不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或者减的问题。”他指出,还需要征管制度的配合,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完善等,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总而言之,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税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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