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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写作漫谈
时间:2016-09-07 09:46:30    作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邢小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简称“新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简称“16样式”),本文的一些观点契合新规范和“16样式”的一些新规定,也许有助于我们学习、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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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标准是什么?笔者的理解是,法官起码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清楚:原告诉的是什么和被告的抗辩是什么(诉辩主张);为什么要采信这些证据而不是其他(认证);被采信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什么(事实认定);既然案件事实是这样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作出这样的判决,支持这部分诉请,驳回另一些诉请(法律适用);以及具备可操作性的判词(主文)。

笔者根据自身的审判工作经历,现将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包括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建设施工合同诉讼等)、二审民事判决书(包括传统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等)、再审判决书(审理报告等)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对照有关规范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是“繁”与“简”的问题。裁判文书的“繁”与“简”应当是没有定式的。一般来讲,判决书繁一些,裁定书简一些;刑事、(涉外)商事、知识产权判决书繁一些,普通民事判决书简一些;一审判决书繁一些,二审判决书简一些。当然,以上只是在实践中摸索出的规律性,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裁判文书要论理,毫无疑义。这个“理”,是法理,是让判决符合法律逻辑。不仅如此,还要让读者看得懂。能用简洁的语言把法理讲清楚的,才是高手。

二是诉讼请求的表述。邹碧华博士认为,固定权利请求是法庭审理的首要任务。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抗辩(权)及其基础规范,检索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等围绕庭审中心主义原则开展的工作,都要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

众所周知,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都有对诉讼请求的表述,二审和再审可就未必了。有的二审判决书“原审法院查明”部分,基本就是粘贴一审判决书,但是漏粘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如果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不论维持原判还是改判,论理都不可能充分。所以,写二审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一定要让读者知道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这个问题不可小视。再审文书也一样,一定要叙述清楚一审诉讼请求与答辩、二审上诉请求与答辩、申请再审请求与答辩。

另外,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再审审理报告当中,很多是先叙述指令再审意见,再叙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请求。这样是不对的。因为申请人申请再审在先,上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在后。时间顺序的颠倒,必然导致逻辑的混乱。

另外,无论哪个程序,它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都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按照审级的时间顺序,即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范围应当越来越小,呈“金字塔”状,即一审要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二审要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再审审查)要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支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如果从裁判文书中发现不是这样,那就要检讨一下这个案子是不是在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三是证据认定与查明事实。2002年前后,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俗称“证据规则”)的出台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探索五花八门。在事实认定部分,“92样式”“经审理查明”(也就是“16样式”的“本院查明”)的写法显然不能满足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质证,自认,证据审核认定等要求。于是,有的判决书把所有证明材料都当作证据一一罗列,多的达上百件。由于所罗列的证明材料杂乱繁缛,致使写判决的人自己都感觉认证无从下手,认证与事实认定脱节,判决书越写越长,越长越说不清楚;看判决的人云里雾里,看不懂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越看越看不明白,越看不明白越不想看。试问,这样的文书怎么会有公信力?

那么,在“92样式”的语境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究竟怎样写才能既写清举证认证过程,又能把认证和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交代清楚呢?笔者曾经所在的涉外、知识产权合议庭进行过以下尝试,可供大家参考:

首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直接认定”,可以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示对如下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对上述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待证事实,按照事实争点进行分组”,可以写成“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待证事实持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及其证明的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具体方法是:先将主张发生该事实的一方的证据材料归集为一组,然后写明对方对这组证据材料的意见,接下来一组一组地分析认定。组内证据还是采取“无异议的不论,直接采信;有异议的才进行认证”的方法,审核认定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特别提示:“自由心证”也好,“高度盖然性”也罢,这是法官的心路历程。好的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它的内容,但不宜过多出现此类字眼。

最后,把对有争议的待证事实的证据认定串起来,就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前面直接认定的无争议事实相结合,就在裁判文书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事实认定过程的表述。

四是裁判文书的论理问题。这里主要指的是判决书,例外是以裁定书作为结案文书的案件,比如商事庭审理的破产案件,执裁办审理的执行异议案件等。如前所述,判决书讲的是法理。按照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要求,裁判文书要做到“八个一致”。在判决书论理部分,给笔者感受最深的,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论理与事实查明脱节。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事实认定是小前提,适用法律是结论。有的判决书的论理部分所依据的事实,在事实认定部分根本就找不到;还有的前面罗列无数证据,最后在作出结论时根本用不上。所以论理一定要以前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

文书论理的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无论怎么论理,适用法律的落脚点都应该是法律规范。有的判决书理是没少论,但没论到点上。前两年有一个被炒的很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书中也用了很大篇幅论理,但是论偏了,没有“踩在点儿上”,所以判决结果引起公众质疑。该案二审虽然维持原判了,但是判决书论理论到“点儿”上了,也就被公众接受了。这个“点儿”就是法律规范。还有的判决书滥用“准物权”等概念,本来相关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白纸黑字都是有的,为何不用?这样的论理即使结论正确,也不足以服人。

五是判决主文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八个一致”中的第七个,即“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的一方面是判决主文不能漏掉诉讼请求。前面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交代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龙头。一切诉讼活动都是由原告引起的。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为了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是为了作出结论,作出结论是为了给出判决主文,因此判决主文必须回应诉讼请求。这是每一份民事判决书必不可少的要件;另一方面是不能所答非所问。比如有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房人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判决主文却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这个案子被二审或者再审改判是必然的。如果遵循了“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的原则,这种错误是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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