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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了,房东却不卖了?
时间:2016-09-12 10:36:55    作者:闫杨    来源: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房屋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而对某些购房者来说,若碰上房东突然不愿卖了,那该怎么办? 2016年7月1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3月27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房屋交易、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000元。事后,被告却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便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对于此案,百姓们也许最关心的是被告到底该给原告多少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款,原告方可以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违约金,在此案中,原告选择适用的是违约金条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先确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会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进行调整,并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定金10000元。若原告选择定金条款,则会得到双倍返还的定金20000元。而在此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实际上,原告为了购买该房产生了中介费、律师费、以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对此,笔者认为,若是这些损失确实存在,原告在诉讼时可以主张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参照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较高的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款的20%。第二,约定违约金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结合自身的损失,请求法院适当的增加。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第三,一方违约确实给受害方带来一定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提交尽可能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合同签订的同时及时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符合预告登记的条件,双方可以采取预告登记的方式保障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汪某某和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26000元,调解结果不仅让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而且也有效的维护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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