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2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学术争鸣 >> 正文
业主委员会可以主张小区停车费分成吗?
时间:2016-09-12 16:46:41    作者:吴杰健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职责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应当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更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4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机动车车位管理服务费用按90元/月收取;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服务收费的总额80%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案例中,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服务收费的总额80%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从该条约定中可以看出,停车位管理费来源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而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所获取的收益,理应由全体业主享有。但是,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之间约定将停车位管理费80%给予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授权其与芜湖某物业公司作出该项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该项约定进行追认,故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擅自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管理费收益进行划分,应属无效,业主委员会主张芜湖某物业公司支付20%的停车位管理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