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改革的一种可能途径
时间:2016-09-14 15:26:12 作者:伍 昆 来源: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份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的文章几近“刷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在两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法院均作出了驳回裁定,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分别对两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明确批评,裁定书中指出了其“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或违背专业常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正如法院在说理部分所言: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权利理应不能任性而为,合理使用权利的边界是客观存在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然而由于法定管辖权异议条件的不明确,规制权利合理行使的程序性义务的缺失,提起异议的救济成本低等原因,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已多数沦为当事人规避法律义务,转移财产,拖延时间的程序,管辖权异议权利滥用问题严重而突出。管辖权异议权利滥用往往表现为依据法律规定或常识,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却仍然提起管辖权申请,即使该异议被驳回后,仍然提起上诉。例如,笔者和同事曾经遇到的,合同案件两被告,其中有一被告在我院辖区,原告以此被告住所地在我院立案受理,而另一外地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我院依据事故发生地受理案件,其中不在我辖区的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等等…… 因此,越来越多的管辖权异议权滥用现象,对诉讼程序的无端消耗,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司法公平、公正的损伤已经不容小觑,必须是要改革管辖权异议诉讼制度的时候了。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一是要突出管辖权异议权利保障与义务规范的统一,管辖权异议需要改革,不是权利本身问题,应继续坚持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同时予以细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相关的规范义务也应建立。 二是要突出诉讼成本,改革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必须在程序上充分降低整体诉讼成本,解决管辖权异议权利滥用在诉讼成本上没有意义的消耗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侵蚀,另外一方面是要提高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受理费用,以提高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行使方面的理性程度。一个降低,一个提高,结合起来或是解决管辖权异议滥用拖延时间问题的途径。 三是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关键需将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审制度改革为一审制度,减少程序上的消耗。管辖权异议权利被滥用,主要是在上诉一阶段,当事人拖延的程序时间也是集中在这一阶段,从异议提起、作出裁定、送达文书到上诉移送审理,时间、精力大量消耗,此时如果多个被告,还遇到公告情形,案件审结便遥遥无期,因此,需要改二审制为一审制,杜绝上诉程序上的精力耗费。另外,从二审制设置来看,也无此必要,对此类裁定可完全参照诉讼保全裁定方面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还可就整个案件来说,为防止一审终局裁定权被滥用,通过二审上诉途径予以整体解决,这也是非常可行的。 目前,管辖权异议制度亟需在将来的民事诉讼法律修订中予以改进了,一审制应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这符合法治社会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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