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作为
时间:2016-10-10 15:26:57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贺荣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作主题发言 摄影 陈小康 “世间万物,变动不居。”变革是社会发展的现象、进程和规律。在日新月异的变革中,司法裁判及其审判执行等一切活动,对社会生活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最终难免诉诸司法衡量。就此而言,司法对社会变革具有积极的作用,是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与此同时,社会变革孕育着司法需求的变化,促进着司法理念的转型,推动着司法方式的革新。 “明者因时而变。”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变革的历史潮流,是司法适应时代发展,发挥法治保障作用的基础和前提。2013年,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向世界发出了“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其中所蕴含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精神,正是当今时代的潮流,其所贯彻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正是当代社会变革的主题。 适应时代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相关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我认为,司法应当树立更加宽广的视野和胸怀,应在以下方面强化共识、加强创新。 一是促进形成广泛认同和接受的区域法律规则。规则有如车之轨、路之基。规则相熟、相似、相通,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就越小,“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就会越深入,领域就会越广泛。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有着中华司法文化的共同渊源,有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兼收并蓄的鲜明特征。我们共同强化外国法的查明适用,携手加强案例的比较研究、切磋探索新型法律关系的规则创建,共同参与区域乃至国际规则制定,空间巨大,拥有独特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多个域外法律查明基地,即将设立国家司法案例研究院,我们期待广大专家的支持和参与。 二是全面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和吸引力的司法环境。在全球化的合作中,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司法是安全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投资者的重要考量,是重要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司法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做到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助力包括产业合作、金融创新、自由贸易区在内的互联互通。通过程序和实体公正,让不同区域和国别的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及时调整司法理念,完善裁判规则,我们深知获得中外当事人的充分信赖,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我们相信,有中华司法传人的共同努力,共同建设,共同维护,以两岸暨港澳司法为组成的中华司法将不断获得世界认同。 三是深化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司法协助合作。域外证据在一国司法中能否被采信,域外的判决能否获得承认,平行诉讼如何协调,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是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国际司法谦让,加强司法合作,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司法互惠。同时,我们还将加快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有关工作的推进。就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而言,其中不少问题,与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所遇到的问题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差异。妥善审理好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必须充分把握涉港澳台案件的特殊性,全面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合作和交流,主动克服冲突、充分增强协作,积极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推动构建满足多元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中华司法文化特有的“和为贵”,缔造了调解的“东方之花”。仲裁也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有学者研究指出,由于习惯、文化、法律的差异,70%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司法通过对仲裁的依法审查,对仲裁的发展和运行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如何发挥中华司法文化的优势,使仲裁更具有国际影响力,亟需深入研究与探索。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司法对仲裁审判的理念也应更新。仲裁和司法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其最终目的都是公正、高效地服务公众对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考虑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改造,希望专家们多提宝贵意见。 五是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发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模式。互联网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适用范围最广的高新技术之一。“互联网+”已经成为商业创新的重要方式,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也是司法变革的重要力量。中国法院正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力推三大公开平台,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近来,网络庭审公开逐渐成为又一大公开平台,受到世界广泛关注、社会高度评价。我们还正在全面探索电子法院,扩大网上立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作证、开庭,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大幅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我衷心地希望与两岸暨港澳司法加强交流学习,探索审判工作的互联互通,共同打造“互联网+”模式的中华司法。 六是完善保障蓝色经济和海洋权益的海事司法体系。中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贸易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利益。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促进蓝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30年前就已经建立了跨区域的海事法院,至今已成为受理海事案件最多、海事法院最多、海事专业法官最多的国家。但海盗、非法越境捕捞、海洋污染等已经超越传统的海事海商案件,融合综合司法手段,完善海法体系和涉海司法体系,推进综合海事司法的发展,通过海事司法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海事司法新的历史使命。当前,海洋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海洋权益需要加强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亟待依法规范,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加强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与8月先后颁布了新的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两个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的规定等四个海事司法解释,拓展了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明确了海事法院管辖海(水)域范围,使海事法院从过去“水上运输法院”的角色转型为全面覆盖“蓝色国土”的法院。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海事司法争取较高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是紧迫的现实需求、历史的必然选择和大国的应有担当。我们正在大力推进海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海事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希望能够与法律同行们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提高海事法治软实力。 所有美好的事物,无一不是创新的结果。在社会变革的今天,司法既要恪守客观司法规律,也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满足时代需求,发挥新的作为,实现新的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弘扬中华司法的历史文明,塑造中华司法的美好明天。 (本文为贺荣副院长在中华司法研究会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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