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6-10-12 09:42:34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吴汉东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一带一路”融通古今、连接中外,这一战略构想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承载着丝绸之路沿途各国繁荣进步的共同理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普遍处于上升期,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现有发展规模与未来潜力都相当大。可以预期,战略构想的实施惠及东亚、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改善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多极化发展,加快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形成。 “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初步形成了与国际经贸规则全面对接。在积极签订多边、双边国际条约的同时,开放市场、引进外国资本、引进西方技术,实现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过三十多年的对外开放,中国成为了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本世纪第二个十年,我们正在进行新一轮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也就是在高质量地引进技术、大规模地引进资本的同时,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而且也是75个国家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就全球范围来看,中国已经成为了对外投资第三大国家,中国对外开放抑或国际贸易交往的前提,即是相互尊重各国的知识产权,从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文化的交往。因此,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必然要以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为先导,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开创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对外开放格局,走互利、共赢、创新、和平的发展道路。二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中国商品、中国服务、中国资本正在走出国门,必然会出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国际经贸规则包括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成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秩序。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到美日牵头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无论是全球贸易协定,还是多边贸易协定乃至双边贸易协定,我们都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体系的“标配”。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建设也应当树立大国自信,把握国际经贸和知识产权规则变革的历史机遇,推动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的建立,促进世界经济和平、创新、多元化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改革,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是一个重大挑战。知识产权的“一带一路”战略的难点问题,主要是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政策风险与法律冲突,另一问题则是区域性的知识产权话语权力欠缺。应对上述“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难题,我国应把握以下战略重点。 第一,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先行。兵书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从国际社会上来讲,经贸未动,制度先行。建设“一带一路”,首先在于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因此,我们应以政治互信为基础,法律保障为手段,坚持“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与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同步,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融合,实现国际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基础上的各国差异保护与互利共赢。在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构建过程中,应当首先与中国重点贸易伙伴国就重点经贸领域如航天、生物技术、金融、能源、交通等贸易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坚持“重点突出、协调差异”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针,切实在国际经贸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经贸区内国家间的交流,提升区域内国家、地区间的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开创以经贸发展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升,以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国际贸易繁荣的新格局。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对话。美国通过“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主导着世界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以确立其在全球经济的领导权。“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是我国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国际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重要方略,就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可以考虑,以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等“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组织为依托,致力于协调有关区域组织之间的矛盾、区域组织与域外国家的矛盾、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形成有力的区域性多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升区域组织在国际贸易体制建构和改革中的话语权;促进各国以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等,形成相互补充的产业链条,优化配置劳务、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形成区域内共生性的经贸合作态势;在区域性知识产权对话中,立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树立大国的自信,以“一带一路”经贸区为阵地,推动更加公平、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制的形成,提升中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第三,发挥国内、国际双向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制度的形成需要国家间的制度协商,也需要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在新的国际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内制度创新与国际制度创建的双向促进作用。在国内制度创新方面,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经验的提升与研究的深入,知识产权的私人产权属性和公共政策功能逐渐形成共识。也正是如此,在发达国家立法中,知识产权的产业政策也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产业政策是关乎市场、效益的重要经济学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经济、科技、公共利益的多元属性。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与公共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兼顾传统文化保护、公共健康维护、利益分享;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经贸区内各国之间立法的交流,提升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从国际制度方面而言,中国应当借助受亚欧非国家普遍认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达成的共识为基础,推动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成熟的法律上升为国际经贸规则,提升中国在区域内立法的话语权,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加国内立法机构在区域内立法活动的合作,扩大国内立法人员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参与;促进区域内国际组织如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等在立法方面的合作,扩大“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广泛参与,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 我们应该看到,“一带一路”的战略不仅是中国政府主张合作发展的国际战略,也是当下中国经济新常态和创新发展的本土战略。这个战略的实施将会带动“东部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等一系列的国家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背景下,中国应特别注重通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总之,我们要借助“一带一路”战略,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助推中国创造、中国品牌、中国文化走出国门,有效开展国际产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指引下,我国顺应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产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知识产权战略应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科技创新力、产业发展力、品牌影响力来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建构联结中国与世界的“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和“世界梦”的共同愿景。中国梦,梦在远方;强国路,路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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