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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是关键
——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系列评论之三
时间:2016-11-04 09:41: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能否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安危,也是能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所在,如何与时俱进地做好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篇大文章。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再一次彰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气魄,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历史上,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把“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建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体现在“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条款中,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扎紧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高度重视,以及采取的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看到,当前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可忽视。“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就必然要求抓好党内监督这个基础性工程,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把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与时俱进。《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任务、对象和方式等,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从严治党,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法院纪检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充分保障广大党员行使监督权利,把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内监督贯穿于司法改革全过程,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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