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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审判新机制新方法 推动重整企业涅磐重生
直立汽配破产重整成功的体会和思考
时间:2014-04-11 19:27:27    作者:沈芳君    

浙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汽配”)是一家主营汽配锻造业务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和国内多家著名重汽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择手段向银行大量融资,欠下巨额高利贷,又陷入企业互保危机,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难以为继而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仅一年时间重整成功,接盘企业顺利交接并正常运行,职工安居乐业,重整一年期间税利达2238万元(其中上交税收高于重整前)。至2013年10月底,已清偿各类债权1.21亿元,其中金融债权1.08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被列入浙江省十大破产重整成功典型案例,在浙江省高院组织的“银企合作司法保障与企业破产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被肯定为在破产程序中兼顾银企利益的典型案件。省高院、市中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等领导分别对本案取得的成效以批示等形式充分肯定。


案情回放

2012年初,直立汽配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破产危机。2012年3月30日,德清法院裁定受理直立汽配破产重整一案。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和省高院、市中院的关心、指导下,合议庭正确把握适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强化能动司法实践,积极探索工作路径,努力创新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兼顾各方利益的市场化破产重整之路。2013年4月2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宣告了直立汽配破产重整目标的实现,主营业务得以重生。5月2日,德清法院裁定批准直立汽配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现进入执行后期阶段。


心得体会

本案是一起标的大、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多的破产重整案件,法定代表人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各关联企业之间、对外资金往来和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重整初期企业流动资金严重匮乏,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职工因工资拖欠而闹事,各债权银行纷纷“告急”,各方面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并不看好,战略投资者引进一筹莫展,资产处置中还屡屡遭到有关当事人严厉威胁,等等。笔者作为本案审判长主审了该案,带领合议庭运用司法智慧,克服各方障碍,经历了使直立汽配从“奄奄一息”到“浴火重生”的日日夜夜。回顾一年多的审理历程,笔者认为,直立汽配破产重整工作之所以能克服重重困难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五项实践”破解破产审判难题

面对案件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德清法院根据破产法立法和法理精神,在上级法院指导下,运用司法智慧,有效地破解了司法实务难题,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积极探索重整期间金融优先债权提前清偿的司法实践。受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浙江省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处于“双升”态势。破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加之德清县正积极争创全省金融创新示范县,故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理念,高度重视本案所涉20余家共达6.13亿余元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尤其想方设法加快处置其中关联企业所涉抵押优先权。在省高院指导下,深化对破产法第七十五条“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因处置重整中的主营业务资产而影响重整,而本案所涉的部分抵押物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企业资产,故对该部分资产先行处置的做法并不影响重整大局和其他债权人权益。在法理、情理可行的前提下,法院注重程序规范,一方面促使抵押物评估、拍卖工作与重整同步推进,另一方面就提前处置问题由管理人提交债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至2012年12月底,6个月内就提前清 偿金融优先债权5106万元。因本案处置快速、有效,不仅降低了全县不良贷款率,更促进了全县金融环境建设,在今年召开的全县金融考核工作会议上,县政府授予法院“全县维护金融环境创 新奖”,授予本人“全县处置不良资产创新奖”。 

二是积极探索将来源于公司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的司法实践。浙江出现债务危机的民营企业,往往伴随个人、公司资产不分现象,碍 于个人破产尚未立法,之前司法实践中 往往分开处理,破产制度也成为某些 债务人逃废债务之途径。本案中,直立 汽配对外收支除通过企业账户外,还频繁通过法定代表人徐某的100余个个人账户进行,且徐某所购登记于其个人及配偶名下的房产资金均来自直立汽 配,故公私财产严重混同,部分债权人 以及管理人提议将徐某来源于直立汽 配的个人及配偶财产纳入处置,以公平 清偿所有债权人。面对立法和司法实践 空白,法院顺应案情和要求,认为将徐某个人、家庭资产纳入公司不仅有事实 证据且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也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权益。 故法院要求管理人将该议题分别提交 债委会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表决, 最后均高票通过。后徐某的10 0 0万余元个人资产被纳入直立汽配财产,其潜在个人资产一经查出也将纳入企业财产一并处置,此举得到了各债权人的高度认同。

三是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重整的司法实践。本案中,涉及另外两 家公司与直立汽配财产、人员、管理等多方面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随着 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大量诉讼涌现,先后有10余家法院将其不动产查封。如不 将两公司纳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则法 院难以介入处置,而将两公司与直立汽 配合并破产重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利益。为此,德清法院知难而上,协同管理人强化与各方沟通、解释,并适时将 此议题分别提交债委会会议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后,法院裁定两公 司与直立汽配合并破产重整,将关联企 业的资产与债务纳入破产财产一并处 理。实践证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降低 了债权人诉讼成本,加快了重整步伐, 加速了资产清查和变现效率,使大多数债权人受益。如前文所述金融优先债权的提前受偿,就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 在6个月内就得到提前清偿的效果。 

四是积极探索投资者重整模式、 扫清法律隐患的司法实践。现有法律 框架下的破产重整,如引进第三方投资 者收购重整企业,至少存在两大法律隐 患。其一是隐形负债风险。因为依据破 产法规定,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仍然可以 享有同等比例分配债权的权利。其二是税务隐患。如第三方投资者采取收购股 权方式进入重整企业,该企业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视为重组收益——即公司盈利,需要缴纳巨额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要承担巨大风险。为化解上述法律隐 患,对投资者引进采取了“营业转让”模式,即投资者全盘承接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合同、人员,但是通过新设公司承 接,收购对价固定,由此使得投资者最为担心的负债隐患和重组收益等税务隐 患都得以消除。正是这一创新模式的设立,才使得投资者消除顾虑成功接盘。 

五是积极探索加快并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率的司法实践。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核心环节,只有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才有可 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提高直立汽配重整成功的概率。因本案 债权人众多、现存资产价值不高,如何在清偿率较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人的支持,这就成了重整计划草案设计的重点。为此,经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形成了对5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全额清偿、5万元以上同比例清偿的方案,适度照顾了小额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偿债方案获得小额债权人的支持。同时,法院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管理人和有关债权人提前沟通、说明,增强工作透明度、可信度,取得大多数债权人理解、支持,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高票通过,达到了“低清偿率”却“高通过率”的奇迹。


(二)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七大机制”有效推进破产重整

为快速高效推进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法律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合议庭努力探索工作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能动司法机制。破产重整案件矛盾多、情况复杂,破案犹如“破阵”。我院充分运用司法经验,通盘考虑案件审理全局,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适度突破司法被动和解决纠纷的传统思维并摒弃就案办案的狭隘。在与党委、政府和管理人的沟通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等诸多方面都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因案制宜,创新突破,妥善解决相关疑难问题。

二是确立法院主导机制。破产案件不仅存在大量法律事务,也存在大量非法律性事务。处理好重整案件不仅是对法院业务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司法能力的挑战。因此,充分发挥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是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组成强有力的合议庭是法院主导重整的保障。院长赵震高度重视,调兵遣将,成立了具有较好业务水平和较强司法能力的分管副院长为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驾驭重整全程,积极协同各方面力量,协同、指导并监督管理人共同高效推进重整中的各项事务,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正如省高院副院长朱深远在德清调研时指出的:“做到了既会协调,又会调解;既会开会,又会开庭;既会谈判,又会裁判。”重整一年来,审判长召集、参与100余次各类会议,及时研商、解决各类问题。

三是强化监督指导机制。在主导重整进程的同时,法院既注重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又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对每一项管理事项均确定工作计划和时间推进表,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每一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如在债权申报、债权清查与确认、重整计划制定、战略投资者引进等重大问题上强化指导并严格把关。正是法院坚实有效的监督、指导,使管理人保持了同步高效的工作状态,整个破产重整工作有条不紊地迅速推进。

四是发挥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机制。破产案件涉及的职工稳定、土地和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问题,均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方能顺利解决。特别是在投资者引进方面,更是依托县委、县政府的积极支持,提供税收、土地、融资等多项政策扶持,为投资者的最终进入和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注重公开、公正工作机制。坚持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始终注重信息的公开、透明机制,无论是债权人委员会,还是债权人委员会扩大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或者是债权人的个别沟通,合议庭都贯彻执行这一原则。与审理同步编辑重整工作专报发送相关成员领导。正是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交流,使得各方面领导及债权人对破产进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对破产推进中的难点、障碍也有充分的理解。同时注重程序规范透明,对重大事项由管理人分别提交债委会和债权人会议商议表决,法院再作裁定;对资产处置一律实行公开评估和拍卖,使资产价值最大化。

六是建立风险预警和舆情应对机制。在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资产清查和接收、重大抵押物拍卖等重点环节,法院均汇报县政法委,由县政法委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安

保预案和舆情应对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或意外事件,特别是召开100余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全程监控、随时待命。同时,积极和有关媒体沟通,及时撰写新闻通稿,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七是建立推进重整计划执行的督促落实机制。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后,仍有资产变现、债权清偿、企业交接、优惠政策落实等大量工作要做,稍有懈怠,就影响整个重整计划的执行,所以必须强化对各项工作督促落实计划和实效。为此,主动和有关法院联系,及时解除对相关资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为资产过户排除障碍;及时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有效落实县政府关于资产过户退税、新公司税收以及融资等优惠政策。及时指导、督促管理人加快剩余资产处置及变现,强化资产变现和各类债权的清偿。督促管理人完成与客户的沟通,主营业务顺利平移到投资者设立的新公司名下,新老公司交接全部顺利完成。


启示和思考

通过审理本案,笔者对破产审判有了更多的思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破产案件有赖司法主导性,须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

首先,为维护各方利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必须起主导作用。破产程序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程序,司法权具有中立裁判作用,各方须在法院的主导下,共同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完成企业挽救和债务公平清偿,实现司法主导下的市场化、法律化破产。其次,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是发挥主导作用的关键因素。本案从始至终,法院一直有力主导重整过程的每一环节,审时度势,抓住重点,科学决策,能动司法,多方协调,大胆探索,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个人资产纳入债务人财产、金融优先债权提前受偿等方面突破常规,勇于创新,并以坚定的姿态阻挡外界种种阻挠,真正实现了恢复破产企业资产本来面目的目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如司法能力和水平欠缺,则根本难以有正确的决策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更是无法突破常规、大胆司法实践,不但无法主导破产进程,而且极有可能使重整工作失去良机而走入“死胡同”。


(二)充分发挥行政权功能,增强对破产工作的协助、支持作用

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无破产案件需要依托党委、政府支持的相关规定,但在当前法治背景下,行政权的行使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不可或缺。破产事务涉及方方面面,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党委、政府能针对性地发掘、利用、整合社会资源及行政资源,给予税收、土地、融资等优惠政策来拯救有挽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快速实现资产变现,提高重整效率。如仅靠管理人、法院孤军奋战,则破产重整工作的推进将举步维艰。虽然破产程序终究是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但是党委、政府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力和职能,支持、协助法院共同实现破产的制度价值,则重整工作的推进便会如虎添翼,并提供维稳、税收、土地、融资等多项政策扶持,为投资者的成功引进和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案件顺利进展。


(三)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人角色定位和工作机制,有力助推市场化破产进程

管理人能力和水平是破产重整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企业破产事务因其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涉及面广、事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规范法院和管理人角色定位尤为重要。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和管理人角色作了清晰的划分,即管理人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法院为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和推动者,但工作中许多重大事项仍须规范和细化。须探索规范管理人工作机制和制度,有效加强监管,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破产清算机构,打造符合企业破产法要求的管理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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