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时间:2014-04-14 09:50:30 作者:刘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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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4 09:50:30 作者:刘红宇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不仅扼杀了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而且使社会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众形象,最终将妨害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律师是与司法人员打交道最多的人,司法腐败如切肤之痛,如何能将司法中的腐败予以彻底清除,如何营建一个“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司法环境,对每一位法律人而言是渴望更是责任。
司法腐败是一种成因和表象都很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司法人员权力寻租、贪赃索贿,还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论是作风漂浮、缺乏操守,还是丧失立场屈服于长官意识,不坚守独立、公正审判的底线,都属于司法腐败。而司法行政化,法律监督缺位、行政不当干预、司法人员综合素质较弱、司法体制及司法运作中的一些弊端与缺陷则为司法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
(一)司法反腐需“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均受限于同级地方政府,财物支撑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任免受制于地方人大,事项决策则受制于地方党委,“人、财、物”的“地方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司法“行政化”。以法官晋升为例,现行体制下法官纳入公务员序列,实行公务员管理体制,法官具有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双重身份,且行政职务的大小对法官政治前途和生活待遇的影响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各层级具有明确的从属关系。这种行政从属关系的效应常常体现在案件的实体裁判过程之中,形成了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最后院长说了算的“官治”现象,呼啸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提出了总体要求。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性,确保司法独立已迫在眉睫。将人、财、物独立于地方行政部门,让检察系统、法院系统挺直腰杆行使司法权。将司法的管辖区域和行政区域作一定程度的分离,减少与地方性因素的关联,在地方政府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隔开其直接接触和利益往来,少接触少纠葛,也将减少法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同时,将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活动分开,剥离法院和检察院的行政事务,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活动则由审判长和主任(主办)检察官负责。日前社会上热议的“司法官制度”就不失为一种使司法权去行政化的有益探讨。所谓“司法官制度”就是对高度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的一种统称,是对司法人员脱离行政化管理的一种制度设想,将业务考核作为晋升的最重要标准,使法官、检察官的晋升途径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消除外部行政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影响,为法官、检察官们对行政领导过问案件说“不”提供有力支撑。“司法官制度”还有待于各级人大积极研讨推进,让法官、检察官排除干扰,在独立、公正的氛围中办案、工作。
(二)完善审判制度,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审判制度在个案审理过程中的执行和落实不当也是司法腐败的成因之一。以争议较大的审委会制为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审判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强调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制约与指导,这些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理论上完美、在实践中错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法院在《审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审委会决议“必须执行”。审委会功能严重“错位”,由“指导、监督、管理”变为“代行审判”,一定程度上成为个人对司法发号施令的合法化“装置”,直接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审判分离的结果。对此,我认为审委会职能亟需复位,真正做到“讨论而不决定”、“指导而不强制”、“管理而不干预”。同时,应由各级人大研究探讨吸收社会专业人士进入审委会的可能性,改变审委会成员多限于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审委会的专业能力,弱化审委会的行政权威,用管理型审判模式保障办案质量,但又不违背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避免因法官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或审判经验不足而产生的案件质量问题。
(三)完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解决深层次的司法腐败问题,根本出路就在于加强监督制约。人大、检察机关应转变思想观念,探索更加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若为了“一时一地一事”的利益而放弃监督权力,则动摇的不但是人心更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除了外部监督,还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案件流程管理。在每一具体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腐措施和制约措施;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选举产生的司法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进行评估;加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既要使上下级法院之间针对疑难重大案件沟通、探讨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又要保证各级法院间的相互独立性,切实发挥审级监督作用。
(四)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以司法公开筑牢司法公信基石,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从而杜绝权力干扰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难能可贵的是,我们已经看到司法公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扑面而来,法院系统初步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信息公开平台。但实践中,审判流程的公开可以做得更好更科学,不仅涉及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过程,更应涉及一直以来保持神秘的从合议庭到庭务会、从庭务会到审委会这些案件审议的核心环节。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和保障制度,使司法公开长效化、制度化。通过社会公众、人大和检察机关对公开的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实现个案正义,遏制个案中的司法腐败,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完善惩戒制度,震慑司法腐败
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司法人员之所以敢知法犯法、铤而走险,与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以及措施得当的惩戒有极大关系。因此,要完善制约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更要完善对司法腐败官员的惩处的法律,使司法人员无可乘之机。不仅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形成查处合力,从行动上震慑司法腐败者,消除其侥幸心理。
(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全力阻击司法腐败
“公生明,廉生威,威生信”,干净的内心、良好的品行、坚定的操守是抵御腐败的内在防线。
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推行司法人员签订廉政风险责任书制度,在责任书中对每名法官的岗位职责、廉政风险、自我预防措施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司法人员对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终身负责制”,促使其在每一个案件中尽到应尽的义务,若违反了该义务,终身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惩罚。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提出的《关于缓解司法人才流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提案》中,强调应重视工作超负荷、司法环境欠佳、经济待遇差、职业期望落空等原因造成的司法人才流失严重、青黄不接的情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在为司法人员设定更高义务标准的同时,应给予其与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及待遇保障,且最终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
防治司法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命题,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综合性大工程,是一个考验人大、司法机关和全体法律人的大挑战。对此,不仅要通过体制改革来消除司法权的行政化色彩,要完善制度建设提升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更要在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队伍建设、核心理念教育上下功夫,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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