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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为何如此难
时间:2016-11-28 17:06:40    作者:张建肖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今年11月2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前一天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审理被告人郑某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合议庭认为,郑某兴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受害者的亲属,直至本次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郑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反家暴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传统难点仍待突破,既有规则难以应对的新问题亦值得重视。

家暴案件介入成本高,操作难

家庭的私密性和伦理性极大地增加了家暴取证和认定的困难。司法解决路径不外乎两种:一是加强司法机构的力量,增大司法资源供给。事实上,司法机关很难投入相当资源查清每一起家暴的细节、达到法律要求的举证标准,这将耗费巨大的司法成本,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二是控制精细化操作成本,放任以粗犷的方式介入可能存在的家暴。这易造成家庭内部运行过度依赖法律,导致的结果通常是法律介入的效果越好,家庭成员之间自治的冲动越低,甚至坐等法律介入完成家庭内部的运作和家庭责任的承担。当法律介入家庭治理成为一种文化时,家庭自治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将荡然无存。

精神暴力成为家暴的新趋势

现实中,“打老婆”所借代的身体暴力行为对我国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身体暴力的违法性以及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在学理上不再存疑。事实上,对身体暴力违法性的共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规避意识的增强,已经抑制了身体暴力发生的频率和烈度,而精神暴力在现阶段反倒成为家庭暴力的新趋势。但精神暴力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很难为他人所了解和掌握。精神暴力受害者大多处于自卑、胆怯、懦弱、忍让和孤立无助的状态中,一般也不具备搜集和保存家暴证据的能力,造成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认定的困难。

现实性问题突出,介入容易而治愈难

家暴的发生机制和环境极为复杂,当亲情伦理、经济状况、身体力量等差异悬殊时,受暴者对暴力的发生通常有极大的容忍度。比如在“经济控制”型家暴中,受暴者多是缺乏独立经济来源的一方。此时如仅对施暴者科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不仅难以达到遏制家暴的效果,反而会加剧受暴者的经济困境,因为处罚不能改变双方“控制”的固有格局。又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受暴者一方面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折磨,另一方面却以忍气吞声为理应承担的家庭责任而习以为常,甚至引以为荣。在此语境下,当受暴者潜在承受的“多事”指责的精神压力压倒家暴行为带来的痛苦时,受暴者通常会排斥法律救济,反而会维护施暴者,对抗作为其保护者的国家法律。

即使是穷尽逻辑与悟性的立法,也总是有一些现实问题是无法精确界定的,也总是有一些社会关系是依靠成文法的有限变量难以完全理顺的,也总是有一些立法目的是不可能完美实现的。因此,我们需在反家暴立法与实践源源不断的互动交流中,尽可能捉出其中的“鬼魅”,以免昏聩说混沌、荒唐演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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